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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01来源:黑龙江省住建厅-文件通知

  〔2022〕1139号

各市(地)、县(市)住建局:

  为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日常监管,促进房地产估价行业健康发展,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从严管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行为,按照房地产估价行业相关管理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强化属地执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的相关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评估行业,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将处罚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同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权实施属地化执法改革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规定,将省级行政权力清单中1300项行政处罚事项实施属地化执法,省级不再实施。综上,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

  二、建立健全信用档案

  为规范房地产估价企业及行为,增强信用意识,提高行业诚信度和服务水平,各市(地)、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在本地执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房地产估价机构及估价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要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三、成立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和我厅《关于组织成立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通知》要求,保证房屋征收结果客观、公正,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各市(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尽快成立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并报我厅备案,同时告知本地各级房屋征收主管部门。

  四、加强房地产估价业务日常监管

  一是各市(地)、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同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及相关影像等资料;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二是各市(地)、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通过动态核查,对未缴纳社保、存在证书挂靠行为的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为房地产估价师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及时上报我厅,我厅将依职权上报住建部;有关处理结果将记入信用档案。

  三是畅通渠道,建立网上投诉举报制度。积极搜集、采纳各估价机构、估价人员对行业管理的意见、建议和问题;同时对行业投诉举报情况进行及时受理和回复,对于共性问题进行研判,举一反三,研究解决措施,逐步提高行业管理能力和水平。

  五、明确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要求

  一是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人员,须是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人员。未经考试合格、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地产估价报告。

  二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严守职业道德,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收取费用;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相关业务;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或假冒股东申请设立评估机构;不能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得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等行为。

  三是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作为专职或兼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已兼职的须立即退出,严禁出现“挂证”行为。

  六、规范评估报告管理

  一是房地产估价报告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经至少2名专职从事本项评估业务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确认。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二是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应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GB/T50899-2013)等有关规定,并建立完整的书面档案。档案应有估价报告、技术报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估价报告使用期限、出具日期及估价人员签字等材料。估价报告应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规范,且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

  三是加强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管理。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及时整理和妥善保管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年。房地产估价机构注销、破产、解散时,其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应当移交当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

  七、加强行业自律

  各市(地)、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开展“诚信评估”活动,要规范行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行业新风。大力提倡讲诚信,守道德,评估机构要以诚信为本,遵循准则,不做虚假报告,从业人员要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提高执业水平,树立良好职业形象,宣传和扶持诚信执业的评估机构,逐步形成规范运作、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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