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64号
为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行业质量管理,创新监管手段,提高勘察设计水平,我厅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质量评估评分表》和《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质量评估评分表》,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于2022年7月20日前以信件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我厅工程消防和建筑设计处。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景江西路888号
电子邮箱:shenpiwxt@163.com
附件:1.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2.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质量评估评分表
3.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质量评估评分表
附件1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行业质量管理,创新监管手段,提高勘察设计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含省外、境外企业)工作成果质量评估。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
第三条[监督权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勘察设计行业质量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质量评估活动的组织实施、异议复核等工作。
第四条[评估内容]勘察设计质量评估属于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勘察设计成果质量、企业内部质量管理、现场或驻场技术服务、特殊条款和勘察设计新技术新应用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评估方式]在本年度或上个年度已完成施工图审查(或已实施)的建设项目中,由省级住房和城乡主管部门通过“黑龙江省数字审图备案系统平台”随机选取,以一个勘察设计单位至少抽取1个建设工程项目作为基本成果评估单元,2年内没有成果的单位不参与评估,从业项目较多的单位以随机抽取2个项目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结果。
第六条[信息采集]勘察设计成果质量评估依托“黑龙江省数字审图备案系统平台”的项目数据;驻场服务质量评估依托“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平台”对勘察设计企业驻场服务记录数据;企业内部质量管理、现场技术服务和新技术新应用等方面依托企业报送的管理制度文件及相关技术服务实施情况,相关佐证材料由勘察设计单位通过互联网上传至“黑龙江省数字审图系统系统平台”质量评估系统。
第七条[评估组织]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成立评估委员会对勘察设计成果进行质量评估。评估委员应在行政监管部门监督下,在省综合设计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估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第八条[评估标准]勘察设计质量评估实行项目扣分制及奖励加分制,扣分项目满分为250分,加分项目满分为25分。按照计分标准(详见附表)进行扣分及加分,确定评估等级;
(一)按照评估分数的不同,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如下:
优秀等次:评估分≥230分;信用评价总分加20分;
良好等次:评估分≥210分<230分; 信用评价总分加10分;
一般等次:评估分≥190分<210分;信用评价总分不变;
不合格等次:<190分; 信用评价总分扣20分。
(二)勘察设计单位有违背特殊条款(详见附表)行为之一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九条[异议复核]勘察设计质量评估的初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评估单位。
(一)被评估单位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书面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申请。申请材料须加盖公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地)主管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处理;
(三)市(地)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经复核认定确有错误的,予以撤销;评估结果经复核认定无误的,予以维持;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地主管部门申请异议核实,由省级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条[评估发布]评估结果记入黑龙江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结果应用]评估结果向项目涉及的建设单位、各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推送,作为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对勘察设计单位选择及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一)评估等级为优秀的单位,享有第二年免评资格,同时作为国家省市优秀单位和优秀成果的推荐资格;
(二)评估等级为一般等次的勘察设计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结果应书面报送主管部门,并将其列为下一年度的重点监管对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相关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三)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参加各类评优,并取消其法人、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参加勘察设计行业评优资格。不合格等次评估结果作为黑龙江省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扣分依据。
第十二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202 年 月起生效,暂行期一年。
附件2
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质量评估评分表
20 年度房屋建筑设计质量专项检查 | 检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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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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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 完成时间 | |||||||
设计单位(含设计施工一体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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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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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 指标 | 标准分 | 序号 | 评估内容 | 评估依据 | 评分细则 | 评定主体 | 扣分 | 得分 | |
特殊条款 | 100 | 1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 《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 | 任一项被扣分此部分直接扣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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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设计资质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三十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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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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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按照工程建设法规文件进行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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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为其他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出具伪证、触犯法律 |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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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经年度检验或年度检验不合格从事工程勘察业务 |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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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下发的监督整改通知,拒绝整改、不按期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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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拒绝或者阻挠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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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设计成果质量 | 100 | 1 | 施工图设计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和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 按消防审查意见及评估检查意见合计打分,单专业每项2分,各专业总和上限30分,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确定的工程复杂程度,不同工程的折减系数Ⅰ级为1,Ⅱ级为1/1.5,Ⅲ级为1/2 | 评审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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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施工图设计违反强制条文的(不与1,2项重复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按施工图审查意见及评估检查意见合计打分,每项5分,上限20分 | 评审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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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单体二类以上错误偏多(不与1,2项重复计) |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 按施工图审查意见及评估检查意见合计打分,各专业总和二类错误超过10条3分,以上每5条3分,上限30分(同位置不同层错误不重复计),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确定工程复杂程度,不同工程的折减系数Ⅰ级为1,Ⅱ级为1/1.5,Ⅲ级为1/2 | 评审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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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图审系统中未上传修改后版本或上传文件不全 |
| 按照施工图审查答复意见复核打分,单专业每项2分,各专业总和上限20分 | 评审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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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建筑工程设计; 未按抗震设计规范设计或擅自提高、降低抗震设计规范设计标准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 违反《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扣10分 ,违反《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擅自提高扣3分、擅自降低扣10分 | 评审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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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违反以上条款扣10分 | 评审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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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依据政府批准文件设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未依据政府批准文件设计 | 违反以上条款扣10分 | 评审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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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筑设计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 未按规定做绿色建筑设计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违反以上条款各扣5分 | 评审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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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存在因设计原因导致建设单位拆改加固等经济损失超3万人民币或单体造价10%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需经设计单位认可或专家确认。 每次5分,上限20分 | 项目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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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内部质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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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1 | 工程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图章和签字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违反以上条款扣10分 | 评审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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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违规从业 | 《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违反以上条款扣5分 | 评审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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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施工图设计文件签字不全 |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 50380-2006 | 违反以上条款扣3分 | 评审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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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计”、“校对”、“审核”、“审定”其中两个栏目由同一人担任,达不到三级校审基本要求 | 《工程建设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 50380-2006 | 违反以上条款扣3分 | 评审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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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没有制定设计质量(成品质量及服务质量)评定检查办法 | 《工程建设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 50380-2006 | 违反以上条款扣10分 | 评审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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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现场或驻场服务 | 30 | 1 | 技术交底、图纸会审人员不齐或交底不到位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违反以上条款扣5分 | 项目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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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能及时处理现场发现问题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违反以上条款扣5分 | 项目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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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设计变更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和随意变更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380-2006)7.2.9 | 违反以上条款每次扣3分 | 项目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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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因设计原因导致设计变更涉及增加金额超10万人民币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违反以上条款每次扣5分 | 项目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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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及时出具设计变更图纸的(自收到相关同意变更会议纪要之日起10日内)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三十一条 | 违反以上条款每次扣3分 | 项目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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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无故不参加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召开的相关会议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三十一条 | 违反以上条款每次扣2分 | 项目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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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设计企业应设置驻场服务时,刷脸打卡记录不全或与驻场登记人员不符 |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380-2006)7.2.10 | 违反以上条款每次扣3分 | 系统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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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参加地基验槽、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或与登记人员不符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六条 | 违反以上条款每次扣3分 | 系统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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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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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新加分项
评价指标 | 标准分 | 创新行为内容 | 加分 | 得分 |
绿色建筑 | 3 | 设计预评价达到1、2、3星级,分别加1、2、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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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M应用 | 3 | 设计采用BIM设计,能提供合同及设计成果的得3分;提供全专业设计成果的得2分;单专业或非全专业设计成果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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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应用 | 3 | 单体装配率达到41%-59%的得1分,达到60%-75%(不含)的得1.5分,达到75%-90%(不含)的得2分,达到90%以上的得3分;省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省住建厅批准)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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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全过程工程咨询、EPC工程总承包业务 | 3 | 设计单位负责全过程咨询的得2分;设计单位负责部分EPC总承包任务的得2分,负责全部EPC总承包的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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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 | 10 | 达到零排放得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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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 | 3 | 鼓励勘察设计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围绕生态环保、数字化、新型城镇化建设、新基建、重大工程等领域开展前瞻性研究,创新设计方法,开发核心技术、专利技术及产品,有相关佐证材料的每项得1分,3分封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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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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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质量评估评分表
20 年度勘察工程质量专项检查 | 检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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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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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 完成时间 | ||
勘察单位(含设计施工一体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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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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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 指标 | 标准 分 | 序 号 | 评估内容 | 评估依据 | 评分细则 | 评定主体 | 扣分 | 得分 | |
特殊款项 | 100 | 1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 《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 | 任一项被扣分此部分直接扣满 | 建设行政主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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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勘察资质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三十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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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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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按照工程建设法规文件进行勘察,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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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勘察过程中野蛮作业,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危害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安全事故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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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参加信用评价或信用评价不合格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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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或在报送信用档案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 | 建设行政主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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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经年度检验或年度检验不合格从事工程勘察业务 |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建设行政主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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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群体上访,经核实确实存在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建设行政主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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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近两年未承揽勘察业务,无业绩证明材料 | 无法进行信用评价 | 项目勘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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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勘察成果质量 | 100 | 1 | 无勘察纲要或纲要没有审批 纲要编制有遗漏、缺陷,不满足规范要求 |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工程勘察通用规范》 | 以上规范中15项,每缺少一项扣1分 | 评审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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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能提供原始记录等外业资料 勘察纲要落实不到位,野外钻探、取样、原位测试数量和勘察方法不满足规范要求 |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工程勘察通用规范》 | 以上规范中,每缺少一项扣5分 | 评审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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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能提供土工试验等原始资料 土工试验项目不满足项目需要,试验数量不满足规范要求,试验方法不符合工程实际 | 《土工试验规范》 | 以上规范中,每缺少一项扣3分 | 评审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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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能提供勘察报告或报告没有审批 勘察成果报告编制不符合规范要求,编制深度不足,提供的勘察报告责任人签字不规范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其中勘察成果报告编制不符合规范要求扣5分,编制深度不足扣5分,提供的勘察报告责任人签字不规范扣5分 | 评审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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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违反以上条款扣10分 | 评审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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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勘察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 | 违反以上条款扣20分 | 评审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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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勘察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违反以上条款扣10分 | 评审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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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按要求使用APP系统或无影像资料 | 外业未上传资料或无影像资料 |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工程勘察数据系统〔2020〕1186号 | 违反以上条款扣15分 | 评审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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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土工试验未上传或无影像资料 | 违反以上条款扣5分 | 评审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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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下发的监督整改通知,拒绝整改、不按期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 违反以上条款扣10分 | 建设行政主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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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拒绝或者阻挠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 违反以上条款扣10分 | 建设行政主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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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内部质量检查 | 20 | 1 | 勘察企业没有建立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七条 | 违反以上条款扣5分 | 评审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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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甲、乙级岩土工程勘察的项目负责人未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项目负责人未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授权书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违反以上条款扣5分 | 评审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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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违反以上条款扣5分 | 评审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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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土工试验记录不完整或没有检查人员签署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违反以上条款扣5分 | 评审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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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及测量仪器等未在规定日期内进行检测、检定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违反以上条款扣5分 | 评审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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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人员未按规定进行专业培训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违反以上条款扣5分 | 评审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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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及时分类编目,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违反以上条款扣5分 | 评审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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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勘察成果资料没有各级检查意见,没有按照意见修改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违反以上条款扣5分 | 评审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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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勘察报告没有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签署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 | 违反以上条款扣5分 | 评审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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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现场和驻场服务 | 30 | 1 | 勘察企业未向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技术交底,参与施工验槽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九条 | 每缺少一项扣10分 | 项目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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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现场服务意识差,未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 | 《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 50379-2006 | 每次扣5分 | 项目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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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钻机长、记录员、现场技术人员必须现场刷脸打卡,项目负责人勘察现场刷脸打卡不少于1次 |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工程勘察数据系统〔2020〕1186号 | 每次扣3分 | 评审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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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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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新加分项
评价指标 | 标准分 | 创新行为内容 | 加分 | 得分 |
新技术 | 5 | 无人机、新钻探设备应用(无人机技术、新型钻探设备、新型测试设备、新工艺和新方法应用,每项得1分,最多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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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工试验 | 3 | 新技术、新设备(新设备、新工艺、、新方法应用,每项得1分,最多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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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大岩土业务 | 5 | 鼓励勘察设计企业进行大岩土方向发展(岩土咨询、岩土设计、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地基加固、工程物探、基坑监测、水土环境污染调查、治理等,每项得1分,最多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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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BIM应用 | 5 | 勘察采用BIM设计(能提供合同及完整勘察BM成果的得5分;提供部分成果三维地质模型模块的得1分,最多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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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