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沧州辉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在资质申报过程中涉嫌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现将处理意见公示如下: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上述企业予以通报,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依法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上述企业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将申诉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邮寄至资质许可机关(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501号;电话:0311-87805065);逾期未申诉或申诉理由不成立的,按公示意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附件:相关企业名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9日
附件:
相关企业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