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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1-16来源:吉林省住建厅-文件信息

现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要求行政机关要依法制定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印发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指导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参照执行的政策文件。但因文件出台时间较长,且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等原因,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不符合当前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尽快进行修订完善。因此,为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快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了《裁量基准(草稿)》。《裁量基准》分二轮征求了厅机关相关处室及各市(州)、县市(区)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为了把《裁量基准》修改的更好,现再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二、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共分为四个部分516个违法行为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每个违法行为划分的违法情节和相应的处罚标准,主要包括:一是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相关违法行为,共172个。二是住房和房地产相关违法行为,共95个。三是城乡建设管理相关违法行为,共107个。四是综合及其他相关违法行为,共142个。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共二十条,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主体。二是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含义。 三是明确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遵循的五项基本原则。四是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规则。五是对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进行了解释,并明确了从轻、减轻、从重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六是要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履行告知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七是明确了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程序,及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八是对《裁量基准》的技术规范及适用进行了解释。九是明确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是明确了《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的生效时间。

  三、特色亮点

  (一)裁量基准覆盖面广。《裁量基准》主要涵盖了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条款,进一步推动执法部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二)裁量基准注重标准尺度的统一。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处罚条款规定的,原则上只对一处处罚条款制定裁量基准,其他相同处罚条款参照执行。对不同法律规范对相类似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裁量基准幅度进行了统一。

  (三)明确了裁量基准的适用规则。《适用规则》主要从十个方面对如何适用《裁量基准》作出了详细规定,确保执法部门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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