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 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证书换发、继续教育等工作安排如下:
一、证书换发
(一)换证范围:对持2018年12月13日前我厅颁发的预算员、试验员、测量员等岗位证书人员,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测试及换证工作安排的通知》(内建人〔2021〕126号)要求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可换发电子培训合格证书。
(二)时间安排:即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
(三)操作流程: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网上办事系统栏目,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住建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系统”(https://ksxt.lwglfw.cn:200)进行个人注册,在“证书管理”栏目中按要求上传照片后,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培训合格证书。
二、继续教育
(一)实施对象: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人员,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要求,自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次年起,每年应参加不少于32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专业岗位知识不少于22学时,2年累计不满64学时或未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人员,应重新参加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测试,原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作废。
(二)时间安排:每年1月至3月。
(三)实施方式
(1)个人报名。继续教育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具体内容如下。
1.公需科目。参加继续教育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需完成统一的公共课程网络继续教育学时(共10学时,免收费用),公共课程学习网址为http://www.nmgjzpx.cn,学员可在“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栏目注册学习。
2.专业科目。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可采取多方式、多渠道进行,参加继续教育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可按照属地或就近方便原则,自主选择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信息登记名单中的培训机构参加继续教育,也可自主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住建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系统”进行继续教育专业科目课程学习。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技术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提交相关材料由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认定后,可计入继续教育学时。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必须参加指定培训机构的继续教育培训。
(2)数据上传。培训机构负责统计已完成继续教育学时人员的信息数据,各盟市住房城乡和建设局于每年4月将审核汇总后的信息数据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住建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管理系统”,上传后的信息数据将按要求推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admin.zhujianpeixun.com)。
(3)证书更新。每年5月底,持有施工员(土建、装饰装修、市政工程、设备安装)、质量员(土建、装饰装修、市政工程、设备安装)、材料员、劳务员、资料员、机械员、标准员等电子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可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电子证书更新;持有预算员、试验员、测量员等电子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可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住建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电子证书更新。
(4)档案管理。培训机构须按批次建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档案,确保继续教育全过程可追溯、可查证,档案资料包括学员报名资料、学习内容、学习时间、照片视频等。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以备查验。
三、其他事宜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要尽快组织本区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预算员、试验员、测量员)开展电子培训合格证书的换发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顺利完成,避免因工作延误出现证书失效等情形。同时要认真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对开展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师资力量、课程设置、培训过程等进行监督指导;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继续教育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要予以通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要坚决清出培训机构名单,积极营造良好的行业职业培训教育生态环境。
政策咨询电话:0471-3240924
公需课技术服务电话:0471-3955175、0471-3963221、0471-3992090、0471-3980878
自治区信息管理系统技术服务电话:400-0471-859
监督电话:0471-6945779
2023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