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综合执法局: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决定对2024年第一批10起典型违法案件予以通报。
一、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医院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
承德市某医院在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建设的某改造及能力提升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8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的规定,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毁损燃气设施案
河北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秦皇岛市施工建设的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挖掘机拆除混凝土路面时毁损燃气管道,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6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1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8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案
唐山某燃气有限公司在唐山市建设的某天然气配套项目高压管线工程,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逾期6个月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的规定,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合计罚款1008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河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唐山市建设的某道路绿化工程,约3500米长的绿化回填土方和地面裸露未苫盖,种植完成后的树坑浮土外露、未覆盖卵石和挡板,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15条第一款第(二)项“园林绿化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二)种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种植土和树穴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的规定、《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15条第一款第(三)项“园林绿化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三)种植完成后的树坑应当覆盖卵石、木屑、挡板等”的规定。根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40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的规定,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进行动火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案
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廊坊市建设的某工程,在动火作业期间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3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1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的规定,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王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王某在廊坊市安次区西快速路驾驶车辆运输渣土时,未采取完全密闭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41条第二款“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物料不得沿途散落或者飞扬,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盐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河北某管道装备有限公司在盐山县建设的某车间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3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2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5条第一款“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的规定,盐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186684元的行政处罚,对其负责人周某某作出罚款18668.4元的行政处罚。
八、东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液化气站未按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案
东光县某液化气站未按规定设置燃气设施绝缘、降压等保护装置,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东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毁损燃气设施案
邯郸市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邯郸市丛台区从台东路人行便道施工时,毁损燃气设施造成燃气泄漏,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6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1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定州市建设的某项目17#、临街商业及外线管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司索信号工)未按照规定经专业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0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7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