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市公路事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各相关监理企业:
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要求,我委于今年1月底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交便函〔2024〕208号),要求相关企业于1月至6月对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简称部管理系统)存量信息进行自查自纠,我委于7月至12月组织核查。现就存量监理业绩信息核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部管理系统中已录入并经我市负责项目监管的质监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审核通过的监理企业业绩登记信息和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信息(以下简称“存量监理业绩信息”)。
二、核查主体
按照“谁审核,谁核查”的原则,由审核机构具体负责核查部管理系统中本单位审核通过的存量监理业绩信息,交通主管部门及市公路事务中心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组织、督促、指导和检查。
三、核查内容
审核机构登录部管理系统,逐一核查本机构已审核通过的存量监理业绩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机构在核查过程中,若发现业绩存疑,可以限时要求填报单位现场提供或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提供佐证材料。
2023年1月1日之后审核通过的信息(以系统中【过程日志】记录的审核时间为准),还应核查业绩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即是否按照《重庆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监理登记工作的通知》(渝交路〔2022〕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相关要求开展,核查重点是该业绩信息在审核通过前是否已在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简称重庆系统)审核发布。
四、核查结果
(一)结果处理。部管理系统中已发布的监理业绩信息,若信息填报虚假的,审核机构应立即撤销发布;若信息存疑,填报单位不能按时提供佐证材料,或提供的佐证材料不充分不完整时,审核机构应撤销发布;若信息填报不准确、不完整、更新不及时的,审核机构应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完善;若业绩登记工作不规范的,特别是重庆系统相关信息尚未审核发布的,审核机构应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在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重庆系统相应信息的审核发布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审核机构应撤销发布。
撤销发布的操作指南见附件1。
(二)结果报送。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应将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附相应报表(格式见附件2)。
2024年10月15日前,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将核查报告报市公路事务中心汇总;10月25日前,市公路事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将核查报告报市交通运输委。核查报告通过OA报送,同时可编辑电子版和扫描版需同步发送至工作邮箱。
(三)结果复核。市交通运输委在2024年11月31日前完成复核工作,前文所列撤销发布情形将作为复核重点,其中,对于虚假信息,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其他要求
为进一步做好部管理系统监理登记工作,市交通运输委对57号文进行了修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监理登记工作的通知》(渝交路〔2024〕31号),并将依据该通知将监理登记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确保审核机构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业绩登记工作,保障增量监理业绩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规范性。
市交通运输委联系人:付浩然,89183076;
工作邮箱:jwjgc@163.com
市公路事务中心联系人:罗禹,89186799;
工作邮箱:cqjtglzx@vip.163.com
附件:1.《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监理业绩撤销发布工作指南》
2-1.《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存量监理企业业绩信息一览表》(格式)
2-2.《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存量监理业绩信息虚假情形一览表》(格式)
2-3.《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存量监理业绩信息不规范情形一览表》(格式)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