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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21来源:天津市住建委-通知公告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9〕26号)文件要求,按照随机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24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已完成施工图设计的市管、区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书面集中检查项目名单详见附件1。检查期间,我委还将通过“天津市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对以上范围内的其他项目开展线上抽查。

二、检查内容

(一)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质量。主要包括:勘察设计单位履行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主体责任情况,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履行质量终身责任制情况,勘察设计单位及技术人员签字签章情况。贯彻法律法规规章、落实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消防安全性及结建式人防工程防护安全性情况。勘察设计文件执行抗震设防情况。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执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情况,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执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意见情况。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无障碍建设、海绵城市、光纤到户等执行情况及其他应纳入勘察设计质量检查的内容。

(二)施工图审查质量及审查行为。主要包括:施工图审查机构履行审查责任情况,按规定范围承揽审查任务、按规定条件使用审查人员、审查要件合规、及时上报审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按规定在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签章、是否存在超期审查、已通过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合规情况等。

(三)检查期间,同步开展勘察设计市场行为检查。主要包括: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超越资质承接业务等违法行为;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执业行为;勘察设计项目属于应公开招标的,招投标情况一并纳入检查范围。

(四)通过区管项目抽检,考核评估各区住建委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管理情况,督促指导各区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提升施工图审查管理水平,保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三、检查依据

(一)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四)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

四、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以资料送检、集中检查的方式进行。

(一)报送时间及地点

材料报送时间:2024年11月27日。

材料报送地点:天津市绿色建筑促进发展中心(南开区南马路北侧铭隆大厦2号楼1017室)。

(二)报送资料

1.建设单位准备营业执照、勘察设计招标公告、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勘察设计投标文件、勘察设计中标通知书、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费支付凭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需提供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按规定需开展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或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还应提供相关论证意见。

2.勘察单位准备勘察分包合同、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勘察原始资料(外业资料、土工试验资料)、补充勘察文件。勘察项目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注册证书、工资发放单。2021年4月1日之后的勘察项目,应以光盘形式提供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影像资料。

3.设计单位准备设计分包合同、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计算书、补充设计、变更文件。设计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技术负责人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注册证书、工资发放单。

4.施工图审查机构准备施工图审查前置要件、审查意见告知书及意见回复、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等过程文件。技术总监及各专业审查人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注册证书、工资发放单。

5.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

6.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必须装订成册并附《报送资料一览表》(附件2)和《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附件3)。

五、其他要求

(一)各区住建委应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督促受检项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准时完整报送检查材料。

(二)检查不合格的,按项目管理权限由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行政处罚,并按规定计入勘察设计信用评价。

(三)检查结束后,检查材料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附件:1. 检查项目表

      2. 报送资料一览表

      3. 项目基本情况表

(联系人:李祎              联系电话:23306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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