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建质函〔2025〕422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设计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25〕7号)要求,强化全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无障碍设施设计质量监管,推动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水平持续提升,我厅于2025年3-4月组织开展了全省建筑工程无障碍设施设计质量检查,现将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共随机抽查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36个,采取在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随机抽取项目的形式,主要涵盖医院、学校、商务中心、托育养老机构、文化体育场所、住宅、市政道路等类型,涉及设计单位36家。检查内容包括规范性检查和技术检查,规范性检查重点查看,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签字、盖章等;技术检查重点查看,设计文件无障碍专项设计编制深度是否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有关法规以及《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等规定情况。
二、主要问题
(一)建筑专业方面。住宅未明确无障碍住房、无障碍车位设置在小区内的楼栋及数量,旅馆建筑未设置无障碍客房,公共浴室未设置无障碍淋浴间、无障碍洗手盆及无障碍厕位,宿舍无障碍居室内未设置无障碍卫生间,公共建筑无障碍卫生间未层层设置,报告厅未设置轮椅席位及陪护席位;室外无障碍通行道路、车位和室内通向无障碍电梯、楼梯、卫生间、报告厅等有无障碍要求的区域未设置连续的无障碍系统;缺失低位服务设施设计内容;无障碍房间、卫生间与相邻房间或走道之间高差大于15mm,或未设置斜面过渡;无障碍卫生间内未见多功能台、低位挂衣钩、救助护角装置等,无障碍厕位尺寸小于1.8m×1.5m,且未明确设置紧急开启门栓。
(二)电气专业方面。无障碍卫生间的照明和排风扇开关距地面高度不满足0.85m~1.10m;无障碍卫生间呼叫按钮高度不满足坐在坐便器上和跌倒在地面的人均能够使用要求;无障碍客房和无障碍住房、居室主要人员活动空间未设置救助呼叫装置;无障碍住房门禁和无障碍客房门铃不满足听觉障碍者、视觉障碍者和言语障碍者使用要求。
三、较差项目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规定》(晋建质规字〔2023〕4号)及有关文件要求,对本次检查中违反设计政策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比较严重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公布如下:
1.项目名称:阳泉市城区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项目
设计单位:阳泉市规划设计院
法人代表:王江
项目负责人:田鸿
执业号:1401103-0012
建筑设计:梁永强
建筑审核:蔡皓
建筑审定:张勇
电气设计:郭峰华
电气审核:李满廷
电气审定:张勇
2.项目名称:朝阳路商业街项目
设计单位:山西亚达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张凤翔
项目负责人:张凤翔
执业号:1400617-003
建筑设计:梁宇昕
建筑审核:赵晋峰
建筑审定:赵晋峰
3.项目名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晋中开发区农产品电商产业园(16#地块)AB栋
设计单位:北京元亨凯瑞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张景彬
项目负责人:张涛
执业号:1103195-011
建筑设计:富艳芳
建筑审核:富艳芳
建筑审定:罗贤君
4.项目名称:阳城县凤南新区开发建设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高中一期)项目
设计单位: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扈森
项目负责人:曾大勇
执业号:5100017-010
建筑设计:杨慧
建筑审核:唐文强
建筑审定:曾大勇
电气设计:陈恩尧
电气审核:袁贵军
电气审定:何建枝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严格问题整改落实。各有关设计单位要针对项目存在问题,逐项进行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在本通知印发2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结果报省厅质量安全处。整改完成后的设计文件及变更要及时上传到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下发变更通知单,尽快落实到位;对已实施的在建项目,制定相应处置方案,确保无障碍设施施工质量。相关责任人员要按规定认真做好培训,培训合格后报省厅备案。
(二)全面提升设计质量。各设计单位要举一反三,对本单位设计文件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工程设计文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质量内控机制,规范设计文件签章。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提高正确理解和准确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的能力,切实提升工程设计水平。强化专业技术人员责任意识,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三)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各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大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质量管控,保障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定期开展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勘察设计质量问题,推进监督检查制度化、常态化和规范化。对检查发现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项目责任单位和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5月8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