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升级信息核备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进一步提升信用信息质量,提高行业监管水平,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升级信息核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受理事项
各从业单位可通过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s://hwdms.mot.gov.cn/BMWebSite/)进行信用信息填报,工作指南及受理部门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及附件2,可填报类型如下:
(一)企业信息
企业信息,指在贵州省注册成立的具有公路相关资质的设计、施工从业企业的基础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财务信息的新填报及变更。
(二)项目信息
项目信息,指2025年1月1日(含)后贵州省范围内新开工和在建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高速公路、独立机电类项目、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的基本信息、进度信息、交工信息、竣工信息、补充信息、变更信息等。
市政工程(包括城市快速路)、养护工程项目、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但未按照规定招标的项目、特许经营投资项目自行承担任务(勘察设计、施工)未完成备案的项目、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不予受理。
(三)业绩信息
1.业绩信息,指从业企业在贵州省范围内承接的已录入并核备通过的公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业绩的新填报及变更。转包、违法分包、超资质承揽等业绩不予受理。
2.业主单位履行业绩信息初审职责,县(市、区)、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次核备。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支队负责高速公路施工业绩终审,贵州交通信息与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独立机电类项目施工业绩终审,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中心负责高速公路(含独立机电)项目设计业绩终审,省公路局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项目设计及施工业绩终审。
(四)历史业绩信息处理
2025年1月1日前,从业企业已录入系统未通过核备的业绩信息和企业信息,采用原模式进行核备。2025年5月30日前未收到初审意见或受理邮件的,将不再受理并予以退回;收到核备资料与填报信息不符的将直接予以退回;从业企业2025年1月1日前已录入系统并发布的业绩信息,可修改“主要设计内容”或“主要工作量”,采用原模式进行核备。2025年1月1日至本文件印发前完工项目(以交工验收时间为准),按照新流程开展信息补录及核备,已完工项目可联系项目业主申请将项目状态变更为在建状态后录入信息,相关补录工作于2025年5月31日前完成(以申请时间为准),未按期补录的业绩不再受理。
二、受理部门
(一)省公路局、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支队、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中心、贵州交通信息与应急指挥中心、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及质监机构、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及质监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核备工作,相关核备权限及流程按照附件2及附件3执行。
(二)按照系统权限,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建立并管理省公路局、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支队、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中心、贵州交通信息与应急指挥中心账号;由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支队负责建立并管理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及质监机构账号;各市(州)质监机构负责建立并管理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及质监机构账号。相关单位账号管理人员发生变化时,应书面向账号管理单位报备。
(三)由于系统权限问题,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支队核备高速公路项目信息时,若其中包含独立机电类项目,可将系统内填报截图发至贵州交通信息与应急指挥中心进行初审,初审后提交信用信息核备登记表(附件5)至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支队完成核备。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委)核备业绩信息时,参照业绩录入核备板块用户操作手册(附件4)中质监机构部分进行操作。
(四)各受理单位应对企业在系统录入的信息认真核实、严格把关、建立台账,做好核备资料存档备查工作,省级单位或部门建立完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两级核备机制,各市(州)、县(市、区)有关单位建立完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三级核备机制,各单位每次核备时应按照核备机制及时填写信用信息核备登记表(附件5),经负责同志手写签字、盖章后存档备查,并建立完善核备台账,进一步保证信息准确性、可靠性,省交通运输厅将不定期随机抽查核备台账及信用信息核备登记表。
(五)各单位应按照职责做好系统内举报投诉事项的核查处理,业绩信息投诉由相应终审单位负责办理,监理企业相关事宜由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支队负责办理,施工、设计企业相关事宜由省公路局负责办理。
(六)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局按照本通知要求负责从业企业信息核备、业绩信息及举报投诉信息移交处理等工作,其他单位做好配合,各级部门在企业上报项目信息、业绩信息完整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备,从业企业信息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备。
三、监督管理
(一)从业企业应如实填报并认真复核相关信息,并对填报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于录入信息内容规范完整、真实准确的企业,将优先进行信息核备;对于频繁出错的(3次及以上)企业,将改为现场核备;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将在系统中记录、公布其不良行为信息并纳入年度信用评价扣分,推送至交通运输部对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同时清空该企业在系统中通过核备的所有业绩,3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相关申请。
(二)受系统设置限制,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及质监机构登录后权限一致,均可查询到项目信息及业绩信息,请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本文件明确的权限范围开展信用信息核备工作。未按权限范围进行核备的,省交通运输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各核备单位应对企业在系统录入的信息认真核实,严格把关,建立台账,做好审核资料存档备查工作,同时配合省公路局做好相关举报投诉事项的核查处理。省交通运输厅将不定期对各核备单位工作开展情况、核备及时性进行抽查,并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
四、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将结合系统操作情况适时修订。
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核备工作的通知》(黔交建设〔2021〕67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黔交建设〔2024〕24号)不再执行。
附件:1.工作指南
2.受理部门联系方式
3.企业、项目、业绩信息录入及核备流程
4.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业绩录入审核板块)用户操作手册
5.信用信息核备登记表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