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执罚决字〔2025〕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云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廖灿
地址:娄底市娄星区勤政街小科10号地5号楼34栋31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MA4RB1HF2M
你单位涉嫌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本机关于2025年1月24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4年11月,我厅收到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议暂扣湖南云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函,发现你单位承建的云南映像碧溪园建设项目2022年6月17日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2025年1月13日,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经复核,你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交办对湖南云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的通知,证明本机关于2025年1月3日委托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
证据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情况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情况表(复查),证明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查结果为“不符合”;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结果无异议。
2025年4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5〕9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七条第二十五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湘JZ安许证字〔2021〕001200)30日。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3日内将证书送至我厅。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