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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千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5-16来源:广东省住建厅-公示公告

被处罚人:

  姓    名:郑千凛

  身份证号:4405821995*******4

  地    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金浦街道*******

  经查,韶关市汇洋置业有限公司在组织汇洋·威尼斯花园(B座)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将该项目的消防安装工程肢解发包给福林达(广州)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以上事实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40202202009250101)《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ZZJ-2021-40)、《汇洋·威尼斯(B座)消防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编号:20240529)、韶关市汇洋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和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韶关市汇洋置业有限公司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并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301.55裁量基准,对韶关市汇洋置业有限公司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违法行为作出处以涉案《汇洋·威尼斯(B座)消防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编号:20240529)工程合同价款人民币壹仟零壹拾肆万肆仟玖佰陆拾肆元贰角参分(¥10144964.23元)的0.5%,即人民币伍万零柒佰贰拾肆元捌角贰分(¥50724.82元)的罚款。

  你作为韶关市汇洋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4月1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执告〔2025〕2号),向你告知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自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韶关市汇洋置业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对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301.55的行政处罚裁量档次相应从轻,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韶关市汇洋置业有限公司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违法行为单位罚款数额人民币伍万零柒佰贰拾肆元捌角贰分(¥50724.82元)的5%,即人民币贰仟伍佰参拾陆元贰角肆分(¥2536.24元)的罚款。

  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你确有经济困难,需要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并由本机关决定。

  如不服本机关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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