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住建局、甘肃矿区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乡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行为,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提升管道燃气行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甘肃省燃气管理条例》关于燃气主管部门对管道燃气经营者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甘肃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甘肃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5月14日
附件
甘肃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行为,促进管道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甘肃省燃气管理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省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的中期评估管理。
对已取得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但未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的,可按照本办法进行评估。
第三条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四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城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以下简称评估部门)开展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工作。
第五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评估部门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特许经营中期评估,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并建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评估档案。
第六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举报受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督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及相关方落实整改。
第七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包括:
(一)特许经营协议合法性完整性评估;
(二)企业经营情况评估。
第八条 特许经营协议合法性完整性评估内容:
(一)特许经营权授予的合法性;
(二)协议条款的合法性;
(三)协议条款的完整性;
(四)应急预案的完整性;
(五)临时接管条件的完整性;
(六)协议双方履行协议情况;
(七)其他需要评估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 企业经营情况评估内容:
(一)协议履行能力及供应保障能力;
(二)规划符合性;
(三)安全投入、生产管理及应急能力;
(四)服务质量和用户投诉受理;
(五)其他需要评估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 市(州)、县(市、区)评估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开展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工作,并编制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做好特许经营中期评估的相关工作,提供评估所需相关资料,配合做好评估现场查验。
第十二条 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评估部门应当组织对评估程序及评估报告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当在官方网站公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评估部门应及时受理并书面回复处理意见。
公示结束后,评估部门应当将评估结果书面告知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
第十三条 企业经营情况评估按照《甘肃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评分标准》(见附件)评分。
评估结果为75分及以上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要进一步加强设施建设,提高管理水平,规范经营行为,做好燃气服务保障。
评估结果为75分以下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对照评估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评估部门。评估部门应当根据整改情况,重新组织评估。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重新评估结果仍未达到75分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可以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燃气管道特许经营,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质押特许经营权的;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确需临时接管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并召开听证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及利害关系人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内容,并同时对外发布公告。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应当启动临时接管预案,依法选取临时接管单位,并签订临时接管协议。临时接管期限最长为6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2个月。
临时接管单位应当制定临时接管工作方案,保证管道燃气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经评估部门评估审查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对阻碍评估工作或临时接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对不按照规定要求实施评估或临时接管工作,造成安全责任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涉及国家安全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表:甘肃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评分标准
附表
甘肃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评分标准
序号 |
评估项目 |
考评内容 |
标准 分值 |
考 评 办 法 |
得分 |
1 |
一、协议履行及供应保障能力(17分) |
气源接收站 |
2 |
具有气源接收站的,得1分。每增加1座得0.5分,最高得2分。城市周边仅有单气源的,具有1座气源接收站可得2分。 注: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审批、验收手续的场站不计分;1个场站同时具备管输和非管输气源,按2座气源站计分;瓶组供应站不计分。 |
|
2 |
气源供应 |
2 |
与上游供气企业签订稳定气源采购合同: (1)合同气量占年度用气量90%(含)以上的,得2分; (2)合同气量占年度用气量60%(含)-90%的,得1分; (3)合同气量占年度用气量60%以下的,不得分; (4)未与上游供气企业签订稳定气源合同的,不得参加特许经营评估。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参加特许经营评估。 注:上游供气企业指具有相关资质且拥有稳定可靠的国产或进口气源的企业。包括天然气生产企业、天然气进口企业、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企业、天然气储气企业、天然气批发零售企业等。 |
||
3 |
应急储气 |
4 |
储气能力不低于其上一年供气量5%,得4分;否则不得分; 注:储气能力的计算要求根据“发改能源规〔2018〕637号”文件。包含以租赁库容及签订气源认购协议等方式获得储气能力的情况。 |
||
4 |
一、协议履行及供应保障能力(17分) |
调峰能力 |
2 |
(1)承担所供市场小时调峰责任,得2分; (2)承担所供市场50%(含)以上小时调峰用气量,得1分; (3)承担所供市场50%以下小时调峰用气量,不得分。 注:与供气企业签订协议购买小时调峰服务的,可计入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小时调峰能力。 |
|
5 |
互联互通 |
3 |
燃气主管网通达经营区域范围内50%(含)以上乡镇的,得1分;通达经营区域范围内80%(含)以上乡镇的,得2分。经营区域不含乡镇的,此条视为满分。 |
||
6 |
市场份额 |
4 |
(1)年供气量(2分) 1)企业年供气量占当地全部管道气年用气量80%(含)以上的,得2分; 2)企业年供气量占当地全部管道气年用气量50%(含)-80%的,得1分; 3)企业年供气量占当地全部管道气年用气量20%(含)-50%的,得0.5分; 4)企业年供气量占当地全部管道气年用气量20%以下的,不得分。 (2)居民通气户数(2分) 1)占当地全部通气户数80%(含)以上的,得2分; 2)占当地全部通气户数50%(含)-80%的,得1分; 3)占当地全部通气户数20%(含)-50%的,得0.5分; 4)占当地全部通气户数20%以下的,不得分。 注:a.“当地”的区域范围为市县所辖行政区域。b.当地全部管道气年用气量,不含用户自建气源站的用气量,不含天然气电厂、热电厂等上游直供用户的用气量。c.企业年供气量,不含向其他城燃企业转输的气量。 |
||
7 |
二、规划符合性(12分) |
规划符合性 |
12 |
(1)管道燃气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符合地方燃气专项规划和其他相关要求,燃气项目建设须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依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得2分;否则不得分。 (2)燃气场站(不含汽车加气站)按规划进度建设的,得3分;每存在1座燃气场站未按规划建设的扣1分,扣完为止。 (3)高压管道、次高压管道等按规划进度建设的,得2分;建设进度低于规划指标10%以下的,不扣分;建设进度低于规划指标10%(含)-20%的,扣0.5分;建设进度低于规划指标20%(含)以上的,不得分。 (4)中压管道等按规划进度建设的,得2分;建设进度低于规划指标10%以下的,不扣分;建设进度低于规划指标10%(含)-20%的,扣1分;建设进度低于规划指标20%(含)以上的,不得分。 (5)居民管道燃气气化率达到规划指标的,得3分;低于规划指标10%以下的,不扣分;低于规划指标10%(含)-20%的,扣1分;低于规划指标20%(含)以上的,不得分。 注:本项所有指标范围均指燃气企业特许经营区域内;若当地燃气专项规划在评估期内无相关考核指标的,该小项得满分;评估期内当地燃气规划尚未发布的,以上一轮规划期末指标为基数,结合省规划“十四五”末考核指标计算当期目标。 |
|
8 |
三、安全投入、生产管理及应急能力(50分) |
双重预防 |
6 |
(1)按规定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得1分; (2)按要求定期开展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台账,并形成治理闭环的,得3分;有一项隐患未整改完成扣0.5分,扣完为止; (3)将隐患排查情况定期上报管理部门的,得2分。 |
|
9 |
三、安全投入、生产管理及应急能力(50分) |
应急能力 |
6 |
(1)应急预案 1)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建立完整的企业应急预案体系,得1分,有一项不合格扣0.5分,扣完为止; 2)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后,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报燃气主管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按要求持续修订完善的,得1分;有一项不合格扣0.5分,扣完为止; (2)按要求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0.5分);依据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按要求编制演练相关文件(0.5分),有详尽的演练记录(0.5分)和完整的评估总结(0.5分),共2分; (3)按相关要求成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定期检查,保证完好可用的,得2分,缺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采取外包的,此条不得分。 |
|
10 |
事故事件 管理 |
4 |
(1)制定完善的事故事件管理制度的,得1分; (2)建立完整的事故和事件台账的,得1分; (3)定期对事件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应对或改进措施的,得1分; (4)按要求对事故进行处置和上报,并在事后及时进行分析,举一反三,开展隐患排查的,得1分。 |
||
11 |
三、安全投入、生产管理及应急能力(50分) |
安全管理 制度 |
7 |
(1)按照相关要求,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安全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事故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燃气场站运行管理、燃气管网运行管理、岗位操作规程、用户燃气安全检查、相关方安全管理等制度,得2分;缺一项扣1分,存在一项制度不完善的扣0.5分,存在一项制度未及时评估的扣0.5分,扣完为止; (2)与各部门或相关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的,得2分;存在一项不满足要求的,扣0.5分,扣完为止; (3)安全生产费用 1)按要求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费用年度计划,并严格执行的,得1分;有一项不满足要求的,不得分; 2)企业安全费用专项核算的,得1分; 3)安全生产费用按规定比例足额提取的,得1分。 |
|
12 |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持证 |
6 |
(1)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并按规定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得0.5分; (2)建立公司领导层至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得0.5分; (3)按照要求数量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得1分; (4)主要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应参加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并定期参加继续教育的,得1分;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应参加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并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场站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得1分; (6)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按照要求(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配备,持有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合格证并定期参加继续教育的,得1分; (7)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由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按相关要求复审的,微型消防站器材装备达标、明确微型消防站兼职值班人员并定期组织学习和演练的,得1分。 注:(4)(5)(6)(7)小项存在1人未按要求取证的,该小项不得分。 |
||
13 |
三、安全投入、生产管理及应急能力(50分) |
安全教育 培训 |
3 |
(1)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应急救援教育和培训,得1分; (2)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和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得1分; (3)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重新接受部门和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培训的,得1分。 |
|
14 |
保险 |
1 |
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得1分。 |
||
15 |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
2 |
(1)具有完善的安全技术档案及设备台账,有完善的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切实落实,有完整记录,得1分; (2)压力容器、燃气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以及相关安全附件仪器仪表(如安全阀、压力表等)等按规定建立了设备台账,具有完善的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落实了法定两检(安装监检和定期检验)并检验合格,安全附件仪器仪表定期校验并合格;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落实了特种设备年度检查和日常隐患排查治理,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的,得1分。 |
||
16 |
燃气设施 保护 |
4 |
(1)制定第三方施工管控措施并按制度执行的,得1分; (2)按规范要求在燃气设施周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安全保护范围周边设置安全保护标志,得1分;缺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3)按相关要求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并建立巡检台账的,得1分。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得1分。 |
||
17 |
网络信息安全保护 |
1 |
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测评和备案的,得1分。 |
||
18 |
三、安全投入、生产管理及应急能力(50分) |
智慧燃气 |
10 |
(1)企业级SCADA系统(3分) 1)建立企业级SCADA系统并正常使用的,得1分; 2)所有场站均接入SCADA系统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3)80%(含)以上用户端信息(流量表数据、报警器和自动切断阀信号等)接入SCADA系统的,得1分;50%(含)-80%以上用户端信息接入SCADA系统的,得0.5分;20%(含)-50%以上用户端信息接入SCADA系统的,得0.2分;20%以下用户端信息接入SCADA系统的,不得分。 注:只有监视没有控制功能的,扣1分。 (2)GIS系统(3分) 1)具有GIS系统,得1分; 2)80%(含)以上燃气管道测绘并录入GIS系统的,得2分;50%(含)-80%以上燃气管道测绘并录入GIS系统的,得1分;20%(含)-50%燃气管道测绘并录入GIS系统,得0.5分;20%以下燃气管道测绘并录入GIS系统的,不得分。 (3)自动化程度符合《城镇燃气自动化系统技术规范(CJJT 259-2016)》的,得1分,不符合1项扣0.5分,扣完为止。 (4)具有客户管理系统的,得1分; (5)2020年以后新装用户智能化表具安装率(1分) 1)智能化表具占所有表具比例20%以下,不得分; 2)智能化表具占所有表具比例20%(含)-60%,得0.5分; 3)智能化表具占所有表具比例60%(含)以上,得1分。 (6)特种设备检验信息数据库(1分) 1)建立了燃气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检验信息数据库,对特种设备检验信息实施信息化管理的,得0.5分; 2)燃气压力管道检验信息能够及时上传至全国压力管道检验信息系统的,得0.5分。 |
|
19 |
四、服务质量及用户投诉受理(21分) |
信息公开 |
1 |
(1)建立企业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的,得0.5分; (2)向社会公开业务办理流程、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气质等信息,得0.5分。 |
|
20 |
服务质量 |
2 |
(1)在政务服务网、“”等政务APP及企业网站、企业APP、微信公众号开设供气服务模块,模块至少包含开户、报装预约、“好差评”、点火预约、改造预约、故障报修、服务网点信息、服务热线、抢修热线、开具发票等功能或信息,且能够正常运行,得1分,每少实现一项功能扣0.1分,扣完为止; (2)报装环节、报装材料和报装时间均符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若干措施的通知》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用水、用气、用暖等报装审批流程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的,得1分;每存在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
21 |
用户投诉 |
3 |
(1)具有网上或电话投诉渠道,且2个工作日内反馈投诉处理结果的,得1分; (2)投诉处理 1)有效投诉处理结果满意度为95%(含)以上的,得2分; 2)有效投诉处理结果满意度为60%(含)-95%的,得1分; 3)有效投诉处理结果满意度为60%以下的,不得分。 |
||
22 |
财务状况 |
3 |
(1)总资产收益率超过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得1分; (2)经营现金流量大于0,得1分; (3)资产负债率小于70%(含),得1分。 注:评估期内每个单项每有1年未达到要求的,扣0.5分。 |
||
23 |
四、服务质量及用户投诉受理情况(21分) |
入户安检 |
5 |
(1)有健全的入户安检制度,安检频次、安全检查内容等符合相关要求的,得1分;每存在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扣完为止; (2)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得2分;每存在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扣完为止; (3)制定入户安检年度计划,并将计划和实际执行结果报送行业主管部门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4)实际入户率达到80%及以上,得0.5分; (5)有完善的到访不遇制度和处置措施,且执行情况良好,得0.5分。 |
|
24 |
用户回访 |
2 |
(1)提供上门服务或有投诉的用户进行回访且建立完善的回访记录档案的,得1分; (2)用户回访率达到10%(含)以上的,得1分。 |
||
25 |
用户满意度 |
3 |
分别采取电话调查及上门调查两种形式: (1)电话调查满意度为95%(含)以上的,得1.5分,90%(含)-95%的,得1分,80%(含)-90%的,得0.5分;其余不得分; (2)上门调查满意度为95%(含)以上的,得1.5分,90%(含)-95%的,得1分,80%(含)-90%的,得0.5分;其余不得分。 注:各类用户样本数量原则上为该类用户总数的1%,各类用户总量可不超过100户。 |
||
26 |
安全宣传 |
2 |
(1)按要求制定安全宣传制度和宣传计划,并执行良好的,得1分;有不合格的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2)每年开展4次及以上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得1分;每少1次扣0.5分,扣完为止。 注: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包括安全用气注意事项、正确选择燃气用具的方法、出现异常情况和意外事故时采取的紧急处理措施、户内燃气设施保护措施以及报修报警电话等)。 |
||
扣分项 | |||||
1 |
扣分项 |
监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 |
4 |
(1)有1至3项(处)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整改,扣2分; (2)有3项(处)以上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整改,扣4分。 |
|
2 |
供气合同履行情况 |
3 |
每存在一起供气合同违约行为(上游气源不足、设备非责任故障等特殊情况除外),扣0.5分,最多扣3分。 |
||
3 |
安全事故 |
每发生1起一般责任安全事故的,扣3分;每发生1起较大责任安全事故的,扣10分。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各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可以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
附件: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