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设计和施工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25年1月1日起,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简称“部管理系统”)对设计、施工企业业绩填报及审核模式进行了升级调整,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要求,所有新开工和在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设计和施工登记管理。现就部管理系统设计和施工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事项
(一)设计和施工企业基础信息登记。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登记注册的,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信息的记录,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财务信息和奖惩记录等。
1.公路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简称“设计企业”),是指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公路行业设计资质、公路行业(公路/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交通工程)专业设计资质,以及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岩土工程专业资质、水文地质勘察专业资质、工程测量专业资质)的企业;
2.公路工程施工企业(简称“施工企业”),是指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分项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机电工程分项资质、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养护资质,以及其他可承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施工的企业。
(二)设计和施工企业业绩信息登记。是指设计和施工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合法承包或分包在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起始记录或结束记录,以及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履约工作的起始记录或结束记录。
在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是指2024年6月后交工验收的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以及公路专项养护工程,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1.市政、水利、林业等未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项目(按照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上的技术标准来确定);
2.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的项目(按照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施工许可、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等是否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发来确定);
3.预防养护、修复养护和应急养护等不属于公路专项养护工程外的其他养护工程,公路专项养护工程按照《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第十三条的定义“专项养护是指为恢复、保持或提升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拆除重建、灾后恢复等工程”,结合项目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来确定。
4.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但未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5.超越企业资质承担范围的项目,即合同签订时,承揽工程的企业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包括跨资质序列、越级、超范围承揽业务等的各类情形。
6.尚未在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简称“重庆系统”)发布,即系统首页【项目信息】栏目中无法公开查询到相应的合同段信息。
二、工作流程
(一)基础信息登记流程
设计或施工企业注册账号→企业填报企业基础信息→市交通运输委审核通过后对外发布
设计或施工企业须按照工作指南的要求(见附件1),填报企业基础信息;企业提交基础信息后,市交通运输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二)业绩信息登记流程
建设单位申请账号→建设单位填报项目基础信息(含合同段基础信息)→项目质监机构审核→设计或施工企业补充填报其所承揽合同段的信息→建设单位审核→市交通运输委复核通过后对外发布
1.项目基础信息的填报与审核。建设管理单位在初步设计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应向具体履行相应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简称“项目质监机构”)申请账号,并按照工作指南的要求(见附件2),填报项目基础信息(含设计合同段基础信息);施工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应补充填报项目基础信息中的施工合同段基础信息。项目质监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项目质监机构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时,应复核其是否已申请部管理系统上的项目账号,若项目账号尚未申请的,项目质监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项目质监机构为建设单位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前,应在部管理系统核查项目基础信息的填报和审核情况,确保合同段基础信息已审核通过,尚未填报或未按要求填报的,应督促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要求完成填报工作。
2.合同段信息的补充填报与审核。建设单位填报的设计或施工合同段基础信息,经项目质监机构审核通过后,相应合同段的设计和施工企业方有权限补充填报详细的合同段信息,工作指南见附件3。
建设单位在项目质监机构审核通过其填报的设计或施工合同段基础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应督促相应的设计和施工企业填报项目设计负责人和分项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等主要履约人员。
当项目交(竣)工,建设单位将填报的项目基础信息中的〔项目状态〕变更为“已完工”或“交工”或“竣工”后,该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企业不再有补录的权限。
企业上报补充填报的合同段信息后,可联系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在自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最晚审核时间不得超过上报时间后20个工作日。
3.业绩发布。企业补充填报的合同段信息经建设单位审查后10个工作日内,市交通运输委应当完成审核工作。企业可通过登录系统,点击业绩列表页面的【查看流程】,查看相应合同段信息的审核意见和审核流程,以及时掌握信息审核状态。审核不通过的,可根据审核意见完善信息后重新提交审核;逾期未审核的,企业可电话提醒工作人员(联系方式见部管理系统首页【联系我们】)。
(三)流程说明
1.系统协同。为提升申请发布登记信息的质量和审核效率,登记信息原则上应已在重庆系统发布,且关键内容保持一致,若部管理系统和重庆系统填报内容不一致或冲突的,应先修正重庆系统。
2.告知承诺。设计和施工企业在部管理系统上传承诺书后(相关要求见附件1.2.2(5)b),相关登记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无须填报人现场递交材料和核验原件。
3.系统操作。部管理系统由交通运输部建立,系统功能见操作手册。项目质监机构、建设单位、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开展相应登记工作前,应仔细阅读本通知和操作手册(部管理系统公众页面首页,【工作动态】栏目可下载本通知,右下角【附件下载】栏目可下载操作手册)。
由于部管理系统在不断优化升级,本通知所附工作指南中的系统可填报信息指标,与系统相应页面的实际指标可能不完全一致,市交通运输委将适时对工作指南进行修订。
4.审核要求。各审核单位应按照规定时限及标准要求做好相应的审核工作,特别是建设单位要落实项目信息填报及审核的首要责任,在合同签订、开工建设、履约人员变更、交(竣)工验收等时间节点后,及时填报或审核部管理系统相关信息,不得将账号交予其他人员或其他单位代录或待审。
三、监督管理
(一)宣贯落实
1.统一管理。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确定部管理系统设计和施工登记工作流程,编制工作指南,督促和指导相关管理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对登记工作进行宣贯落实。
2.分级负责。市公路事务中心负责向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对登记工作进行宣贯落实,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公路以外的其他在建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的宣贯,市交通执法总队负责在建市级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的宣贯。
(二)监管方式
1.线上监测。我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通过部管理系统后台【项目管理】/〔项目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模块对项目登记工作不定期监测:市交通运输委监测全市在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市公路事务中心监测市级公路外的其他在建公路建设项目;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监测本地市级公路外的其他在建公路建设项目。监测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填报项目信息/审核合同段信息,以及项目质监机构审核项目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项目质监机构应当定期监测建设单位项目登记工作开展情况,予以指导和督促。
2.线下督查。我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及项目质监机构应当将登记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公路建设(市场)督查范围,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对督查项目登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督促指导。在线上监测或线下督查中,我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发现相关单位未开展或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登记工作的,应当予以督促和指导,并纳入相关考核或信用评价。
(二)其他要求
1.存在弄虚造假情形的处理。登记工作中发现设计和施工企业存在弄虚造假情形的(主要指编造不存在的业绩信息,或篡改已有业绩的技术等级、开工时间、交工时间、竣工时间、合同金额、里程、主要工程量、履约人员等),将采取以下措施:
(1)撤销企业在部管理系统发布的所有重庆业绩信息;
(2)撤销企业在重庆系统发布的所有信息;
(3)责令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期内(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暂停受理企业在部管理系统和重庆系统的信息审核申请,并纳入公路工程资质动态核查范围;
(4)按照部、市信用管理规则严肃处理相应的设计和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
(5)追究建设单位审核责任,责令完善审核工作制度。
2.存在频繁错误情形的处理。登记工作中发现企业提交审核的信息,频繁出现未按照工作指南要求填报的,可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承诺,承诺前暂停受理企业在部管理系统和重庆系统的信息审核申请;
(2)一年内延长市交通运输委受理信息审核的办结时间。
(3)追究建设单位审核责任,责令完善审核工作制度。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企业基础信息登记工作指南
2.项目基础信息填报及审核工作指南
3.企业业绩信息登记工作指南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