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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撤字〔2025〕34号

发布时间:2025-09-08来源:住建部-行政处罚

谌种华:

经调查核实,你在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山东因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湖北兴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5〕32号),你于2025年8月1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鉴于你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部决定对你作出自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处理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5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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