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博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所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东塔路道路建设工程(丽州路—松石路)施工”等13项业绩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5〕27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5年9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