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物业服务领域突出问题解决力度,按照全省“整治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公共收益等问题”专项工作部署,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合法利益,现梳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投诉集中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通报。
一、兰州市城关区华富·豪庭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问题
兰州市城关区华富·豪庭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利用小区共用道路设置停车位收费和公共区域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兰州市城关区住建局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该小区物业企业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酒泉市肃州区映雪园住宅小区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有关资料问题
酒泉市肃州区映雪园住宅小区原物业服务企业于2024年8月底申请提前退出该小区物业服务,但未向新物业服务企业妥善办理交接手续并移交有关资料:小区监控、门禁系统、路灯等设施设备运行、保养、维修、改造、更新有关资料和暖气、供水、排水、消防改造维修相关资料;服务期间预收的物业费、停车费、代收电梯安装保证金63867元及相关票据。该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酒泉市肃州区住建局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该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但该企业未按期整改,酒泉市肃州区住建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庆阳市西峰区嘉馨苑住宅小区前业委会拒不移交有关资料问题
庆阳市西峰区嘉馨苑住宅小区2013年成立业主委员会,2024年因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相继搬出该小区居住,在属地街道办指导下,小区依法进行换届选举成立了新一届业主委员会。2025年小区新一届业委会向庆阳市西峰区房产服务中心反映前业委会账务混乱、财务资料移交不全、涉及公共收益等问题。庆阳市西峰区房产服务中心联合属地街道社区社区对前业委会进行约谈,要求其尽快移交相关资料,并就有关收支情况向业主进行公示和解释说明,前业委会拒绝执行。
庆阳市西峰区房产服务中心按照《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其他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居民委员会、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之规定,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至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请求公安机关协助移交。经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协助督促,前业委会就小区有关收支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部分业主提出公示内容不全面、数据不准确、物资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不符等问题。目前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会同属地社区正在组织第三方审计公司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再进行公示,无异议后进行移交。
四、金昌市金川区东辰花园住宅小区开发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问题
金昌市金川区东辰花园住宅小区开发企业将在销售房屋过程中代收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280898元挪作他用,未缴纳至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该行为违反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金昌市住建局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开发企业将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目前开发企业已将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全部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追回。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