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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建罚〔2025〕91号)

发布时间:2025-11-25来源: 新疆自治区住建厅-行政处罚公示

处罚人:新疆拓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2353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91650500MACLHTXF25法定代表人杨棋,企业注册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新城南路5号金洋芋大厦4191901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证书编号:D265194558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新)JZ安许证字[2024]010790,有效期至202787日。

经查实:处罚人安全教育不到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于高处作业的认识不全面,针对屋面防水保温层施工过程中的风险点判别不深、不细,未设置临边防护或有效督促工人佩戴安全带并正确使用;作业现场监管不到位,未有效监管工人在作业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从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记录不全、内容单一,未能全面如实记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体责任。导致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被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以及《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第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现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十四条规定,对被处罚人新疆拓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的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被处罚人向我厅提出复查安全生产条件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我厅将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将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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