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刘洪,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新建安C2(2024)0109574,注册单位新疆拓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喀什万达广场建设项目(商业、酒店及住宅楼)万达城南区一标段专职安全员。
经查实:被处罚人作为新疆拓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喀什万达广场建设项目(商业、酒店及住宅楼)万达城南区一标段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风险隐患防范意识不佳,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针对屋面防水保温层施工过程中的风险点判别不深、不细,未设置临边防护或有效督促工人佩戴安全带并正确使用;作业现场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从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未有效督促并监管工人作业过程中使用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履职记录未能全面如实记录,导致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4.1.1、第4.1.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第十一条规定,对被处罚人新疆拓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喀什万达广场建设项目(商业、酒店及住宅楼)万达城南区一标段专职安全员刘洪作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暂扣安全生产考核证书12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