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新疆晨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22MA784PNG4M,成立于2018年10月29日,注册地位于新疆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阿克齐镇过境东路13号192幢自来水公司101室办公室,法定代表人为孟永军,资质类别及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证书编号:D265207815,有效期:至2029年11月19日。安全生产许可证号(新)JZ安许证字【2018】004568。
经查实:被处罚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及时、有效组织项目部人员消除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落实员工风险辨识不到位,开展员工风险辨识流于形式,员工风险辨识能力不足就上岗作业。员工对存在风险点的地方无安全风险意识,事发地点没有警示标志,导致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第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十四条规定,对被处罚人新疆晨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被处罚人向我厅提出复查安全生产条件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我厅将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将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