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孙凤丽,女,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新建安C3(2018)0068628,注册单位新疆晨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哈巴河县乡村振兴改善人居环境建设项目—阿克齐镇综合市场项目专职安全员。
经查实:被处罚人作为新疆晨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哈巴河县乡村振兴改善人居环境建设项目—阿克齐镇综合市场项目专职安全员,未有效监督安全带使用情况,未有效督促项目部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导致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第六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等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第十一条规定,对被处罚人新疆晨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孙凤丽作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暂扣安全生产考核证书6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