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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5〕13号)

发布时间:2025-12-03来源:河北省住建厅-政策文件

  当事人:何健。

  身份证号码:XXX。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编号:冀建安C3(2025)0066785。

  工作单位:水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明,2025年5月28日,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沽北壹號建筑施工现场21号楼西单元消防连廊孔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0万元。根据唐山市汉沽管理区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作为施工单位水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沽北壹號建筑工地项目部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未按照法定要求组织施工作业人员开展入场安全教育培训,对临边防护安全措施不规范、安全警示标识缺失等隐患排查不到位,督促整改不到位,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上述事实,以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提请省住建厅暂扣水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请示》、唐山市汉沽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汉沽管理区京港国际城二期-沽北壹號项目“5·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区复〔2025〕6号)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2025年11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5〕11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53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9个月。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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