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执罚决字〔2025〕2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邬学仕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润泽园安置小区高二栋18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M6H8T1G
你单位涉嫌在2025年3月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换证后延续时使用虚假业绩,本机关于2025年8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向本机关提交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你单位在本次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中,提交的技术负责人黄俊杰个人业绩不属实。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证明你单位将黄俊杰列入技术负责人名单;
证据二: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证明你单位技术负责人黄俊杰使用吴忠市颐祥路(银祥街-利通街北段)污水管网铺设项目、第九中学西侧和南侧支路道路工程二标段作为个人业绩;
证据三: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反馈企业业绩核查结果的函,证明你单位技术负责人黄俊杰的2项个人业绩不属实;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认可技术负责人黄俊杰的个人业绩核查情况,即承认黄俊杰使用的2项个人业绩不属实。
2025年11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5〕2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11月12日提交《情况说明》,经讨论研究,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时提交的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不属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