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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5〕28号)

发布时间:2025-12-03来源:湖南省住建厅-事后公示

湘建执罚决字〔202528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恒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园园

地址:湖南省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产业园(长丰大道旁)F048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R5H6F3Q

你单位涉嫌20254月申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换证后延续时使用虚假业绩,本机关于202582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向本机关提交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申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你单位在本次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中,提交的技术负责人柴春青个人业绩不属实。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证明你单位将柴春青列入技术负责人名单;

证据二: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证明你单位技术负责人柴春青使用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作为个人业绩;

证据三: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反馈华实安装有限公司等24项业绩核查结果的函,证明你单位技术负责人柴春青1项个人业绩不属实;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认可技术负责人柴春青的个人业绩核查情况,即承柴春青使用的1项个人业绩不属实。

202511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52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1118日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报告》,经讨论研究,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申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时提交的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不属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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