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纳人员必须按照全国统一会计制度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2、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出纳人员要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或填制人签名或盖章);日期;经济业务内容;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同时要有经办人和单位财务主管人签名。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应拒绝办理,内容不全手续不完备数学差错,所附票证与报销金额不符,以及书写不规范等,均应退回补填,更正或重填。遇有伪造单据,涂改凭证,虚报冒领款项的行为,应及时报请领导处理。
4、根据原始凭证及时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填制会计凭证的字迹必须清晰、工整、不得潦草。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记账凭证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人盖章或签名,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盖章或签名。记账凭证应当连续编号。
5、出纳人员要按照规定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采用订本式账簿。启用账簿应在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并填写启用表。登记账簿要按要求进行记录,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如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用药水消除字迹,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进行更正。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要逐日结出余额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6、单位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银行。
7、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8、单位从银行提取现金的,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予以支付。
9、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允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