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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

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引导和鼓励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程。

第三条 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市示范工地)的评选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业务指导。

第四条 市示范工地的评选实行自愿申报。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程序申报,市建筑安全协会组织评选。对在建工程的安全资料审查和实地现场检查考评进行综合评审,择优评定。


第二章 评选组织


第五条 市建筑安全协会设立珠海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建筑安全协会会长担任,负责市示范工地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每年3月、9月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办公室根据参评项目情况组成若干专家组,每一专家组由3人组成,设组长1人,组成人员由评委会办公室从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第七条 评审专家实行检评回避制度,凡属评审专家所属单位管理、施工、监理的建设项目,评审专家本人不得参与该项目的评审打分。


第三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八条 申报市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规范。

第九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在建项目工程,申报项目应包含施工许可证上的所有内容且主体施工形象进度不高于70%。工程规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申报:

(一)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 造价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综合建设项目;

(二)小区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

(三)投资为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能申报: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采用国家、省、市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具、材料和施工工艺的;

(三)本年度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区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四)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群体性事件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所承建的其他工程项目不能申报:

(一)本年度在本市发生过两起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本年度在本市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市示范工地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申报,填写《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申报表》,每个参建单位合同工程量应不少于工程总造价的20%(参建单位必须为施工许可证上列名的分包单位)。

申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先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申报并加具意见,达到条件的由评委会办公室统一受理。

    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市示范工地申报时间为:上半年为3月1日-15日;下半年为9月1-15日,逾期不予受理。申报资料必须真实准确,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申报资料是复印件的,应由本单位相关负责人核对后加盖单位公章确认,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评选资格。

第十三条 申报市示范工地需下列资料:

   (一)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申报表二份(见附件,一份与其它资料一同装订,一份单独装订);

   (二)反映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概况的总结一份;

   (三)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有参建单位申报的,应提供参建单位的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分包合同复印件;

   (五)反映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现况的彩色照片不少于8张。


第五章 评审程序和方式


第十四条 市示范工地的评审分为:申报资料审查和工程项目现场实地查验两个阶段。评审组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及其它有关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申报的市示范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评委会办公室依据申报条件和市、区安监机构对该工程项目日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情况组织对申报项目的资料及现场进行初审,并将没有通过初审的项目告知申报单位并退回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方可进入项目实地查验,查验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总承包单位对项目概况的介绍(口头汇报,有条件的可以用多媒体);

(二)听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施工方面的意见;

(三)现场查验文明施工和安全管理情况;

(四)安全资料查验;

(五)对现场管理和相关资料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打分,并对查验情况进行意见、建议反馈。

(六)现场管理和相关资料评审分数必须在85分以上。

第十七条 评委会听取评审组组长汇报,查看评审组实地拍摄的照片和有关资料,根据评审组评审意见和打分情况,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赞成票超过总票数的2/3即为通过)确认评审通过的项目。入选项目需在市建筑安全协会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向社会公布,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


第六章 评审表彰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全过程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评审结束后,对疏于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项目,经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机构建议,评委会可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十九条 通过市示范工地评审的项目,方可申报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

第二十条 已通过评审的工程项目在完工后,提供“建设工程竣工安全评价书”,市建筑安全协会向施工、监理单位授予市示范工地奖牌和证书,对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授予荣誉证书。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停工待评,不得宴请和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申报及参评资格或取消获奖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行为规范,自觉接受申报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在评审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传递有关评审信息。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参与评审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筑安全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珠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珠建安协 [2012]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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