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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优良样板工程

江门市江海区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施工企业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不断提高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门市江海区优良样板工程(以下简称区优良样板工程),是我区在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区级荣誉奖励。

第三条   区优良样板工程评选,以国家和广东省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及有关行业评优标准为依据,对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和实物质量进行综合验评,按照“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择优评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它申报优良样板工程的专业工程。

第五条   区优良样板工程每年原则上评选二次,由江门市建筑业协会江海办事处组织,评选活动接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评选结果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公布。

 

第二章  评选工程规模


第六条   凡在江门市江海区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规模、条件,并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均可以申报参加区优良样板工程评选。

第七条   参加工程质量评优的项目应达到以下规模:

一、民用建筑工程

(一)有100间以上的客房的旅业工程,800座位以上的影剧院或礼堂;建筑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商住或其他用途的民用建筑。

(二)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配套设施齐全并投入正常使用的住宅小区

(三)别墅类工程,可按10栋以上(含10栋),累计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规模组团申报。

(四)以上工程初装修面积不得超过25%,初装修部分必须满足使用功能。

二、工业建筑、市政园林工程

(一)100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厂房、仓库或5000平方米以上的厂区群体工程。

(二)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水厂等市政工程。

(三)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

三、其他工程

(一)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对发展国民经济有重大意义的工程。

(二)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工程质量优良,具有代表性、标志性、特别纪念意义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区优良样板工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节能、环境保护的规定。

(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合法,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一个春冬的使用。

(三)工程技术资料真实完整,符合《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要求和城建档案要求,能反映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过程。

(四)每个单位工程符合国家验收标准,主体结构无裂、漏、渗等质量通病。

(五)应有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对该项工程质量评价并推荐的意见。

第九条   下列工程不纳入评选范围:

(一)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工程。

(二)未执行《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质量通病多,有质量隐患,质量保证资料不全,不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的工程。                                      

(三)没有进行施工安全评价,或评价不合格的工程。                                         

(四)没有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工程和没有推广应用新技术的工程。                               

(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耗能高的产品和挥发性有害物质含量释放量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品的工程。

(六)没有落实建筑节能要求的工程。

(七)施工期间发生过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工程。

(八)未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全部内容的工程。

(九)竣工后大部分分部工程被隐蔽难以检查的工程。

(十)保密工程。

第十条  申报区优良样板工程的承建、参建、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建、参建、监理单位分别为独立法人,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分别为相应单位的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

(二)承建单位是申报工程的总承包施工单位,或工程中标通知书列明的施工单位联合体;对于大型建设项目,两家以上(含两家)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并分别完成了20%以上的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可由相关企业共同申报。

(三)参建单位是工程合法分包的单位,每个参建单位所完成施工部分的工作量必须达到申报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量10%以上。

第十一条   群体工程申报区优良样板工程的,由完成工程量最多的施工企业作为承建单位进行申报;若群体工程由多家施工企业分别承建工程量相同,则由建设单位进行申报,并可由建设单位从承建单位中选定不超过3家施工企业作为参建单位进行申报。


第四章申报资料


第十二条   申报区优良样板工程资料的内容:

(一)《江门市江海区优良样板工程申报表》。

(二)《施工许可证》的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复印件。

(四)《施工合同》(含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监理合同》的复印件。

(五)《注册建造师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的复印件。

(六)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对该项工程质量评价并推荐的意见书。

(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复印件。

(八)《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复印件。

(九)《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复印件。

(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节能专项验收报告》的复印件。

(十一)《消防验收报告》的复印件。

(十二)《规划验收报告》的复印件。

(十三)反映质量状况的彩色照片八张。

(十四)住宅工程提交不少于总户数80%以上的有效质量回访调查表。

(十五)施工单位的创优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  申报区优良样板工程资料的要求:

(一)《江门市江海区优良样板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独立装订。

(二)其他资料一式一份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三)申报单位应对申报的工程资料原件进行核对,核对后在复印件上盖印章及签名确认与原件相符。

(四)申报资料必须准确、齐全、真实;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区优良样板工程原则上每年二次,江门市建筑业协会江海办事处在每年3月底和7月底前接受申报材料,逾期不报材料的则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申报区优良样板工程。

第十五条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江海办事处在每年的上半年和下半年组织专家评审区优良样板工程。申报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向江门市建筑业协会江海办事处申报,申报材料整理要符合要求;申报项目材料要通过初审,初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进行下一步的现场评审。

 

第六章 评选办法

第十六条江门市建筑业协会江海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对申报工程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江门市建筑业协会江海办事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每次评审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五位或以上专家组成评审组,专家本人与受评审项目的单位无利益关系。

第十八条  专家组对申报工程进行综合技术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核查,并向江门市建筑业协会江海办事处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江海办事处组织评审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定,初步确定获奖工程名单,并将初评结果进行为期十天的公示。公示期间,如有投诉,经查实拟奖工程与获奖条件不相符,将取消该工程的获奖资格;公示期满,如无异议,将确定获奖工程名单,并将获奖工程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公布。

 

第七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对获得江门市江海区优良样板工程奖的承建、参建、监理、建设单位由江门市建筑业协会江海办事处发给获奖证书;并对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监督员授予个人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对获奖工程的承建、参建、监理、建设单位及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监督员通过媒体予以表彰。

第二十二条提倡优质优价,对获奖工程的承建单位,建议建设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三条江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获奖工程的承建单位、监理单位记入市场信用评价手册。对获奖工程的承建单位的注册建造师、监理单位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和直接作出贡献的人员,建议该企业给予奖励,并将获奖成绩记入个人业绩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参考。

 

第八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四条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该项目的评选资格。

第二十五条参与评审的人员必须严格把好评审关,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防止弄虚作假。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人员必须秉公办事、行为规范、保守秘密、廉洁奉公。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参与评审的资格。

 

第九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在获得区优良样板工程的项目中,优中选优,推荐较好的区优良样板工程参加市级优良样板工程评审。

第二十七条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江海办事处每年一月公布上一年度的区优良样板工程。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江门市建筑业协会江海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施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直接书面报江门市建筑业协会江海办事处,以便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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