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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优质工程

珠海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创优激励机制,鼓励建筑施工企业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项目管理,树名牌,创精品,推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优质工程(以下简称市优质工程)是我市建设行业工程质量的市级荣誉奖项。

第三条 市优质工程的评选对象为由在珠海市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承建的,且符合一定规模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第四条 市优质工程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由珠海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选活动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评选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市优质工程由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业协会组织评选,评选是以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行业技术标准为依据,以“公平、公正、客观”为原则,对工程竣工资料和实物质量进行综合评审,择优评定。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规定范围要求的工程,均可参与申报评选。

(一)民用建筑工程

1、有100间以上的客房的旅业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包括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20000座以上体育场、1000座以上影剧院或礼堂,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用途的民用建筑;

2、总建筑面积在40000平方米以上(含40000平方米),配套设施齐全并能投入正常使用的民用建筑群;

3、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筑重建工程;

4、别墅类工程,可按20栋以上(含20栋),累计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规模组团申报;

5、以上工程的初装修面积不得超过25%,且初修部分必须满足使用功能。

(二)工业建筑工程

1、辅助配套功能齐全单层单体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多层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厂房、仓库;

2、辅助配套功能齐全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整体工业建筑群。

第七条  申报市优质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必须是技术资料完整,质量通病治理良好;配套设施完善,设备运行良好;竣工验收程序合法,结论明确,并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二)工程必须是在前一年度7月1日前竣工,在申报时不少于经过一个冬夏的使用;

(三)工程必须有设计、监理、建设或使用单位对该工程质量安全的评价和推荐参评的意见;

(四)工程必须是应用了建设部推广的建筑业“十项新技术”中不少于5项;

(五)工程的设计、施工均符合国家及省、市建筑节能、环保、规划、墙改等有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

第八条  申报市优质工程的项目,其承建、参建、监理等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的总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建单位是申报工程的总承包施工单位,或工程中标通知书列明的施工企业;

(二)参建单位是工程合法分包的单位,每个单位工程申报的参建单位不宜超过2家,每个参建单位所完成施工部分的工作量必须达到申报工程造价总量的20%以上,所施工的分部、子分部的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第九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工程范围:

(一)违反法定建设程序,违法转包、分包的工程;

(二)违反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工程;

(三)不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的工程;

(四)施工期间发生过比较大质量责任事故,或主体结构有质量隐患,或加固补强的工程,或质量事故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工程;

(五)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安全评价,或评价不合格的工程;

(六)未按设计要求及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且初装修面积占总面积25%以上且公共部分未完成装修(按建筑面积计算)即投入使用的工程;

(七)竣工后主要实体被隐蔽难以检查的工程;

(八)保密工程;

(九)出现房屋质量投诉而又未妥善处理的工程;

(十)未按要求执行省、市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及珠海市相关规定的工程;

(十一)工程技术资料未采用现行的广东省施工统一用表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

 

第十条 市优质工程的申报程序:

(一)市优质工程申报时间为每年三月份送申报资料(具体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

(二)拟申报市优质工程的施工企业,根据市优质工程资料评审要求向市建筑业协会提交相关资料;

(三)市建筑业协会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初审通过后,通知申报单位提交工程技术等资料,并安排现场实物查验时间。

第十一条  申报市优质工程项目需审资料内容:

(一)《珠海市优质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独立装订;

(二)《立项申请报告及批复》的复印件;

(三)《中标通知书》的复印件;

(四)《施工合同》(含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监理合同》、《项目经理证书》或《建造师注册证书》、《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复印件;

(五)《施工许可证》的复印件;

(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复印件;

(七)《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复印件;

(八)《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复印件;

(九)《消防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十)《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复印件;

(十一)《施工安全评价书》的复印件;

(十二)珠海市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登记表;

(十三)反映工程概况和质量状况的照片十张;以及PPT或DV文件方式反映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汇报材料;

(十四)住宅工程必须提交不少于总户数80%以上有效的房屋质量回访调查表。

第十二条 申报市优质工程资料的要求:

(一)资料应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二)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三)如申报资料中有复印件的,应由城建档案馆核对资料原件后,在复印件上盖印章确认其与原件相符。

 

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方式

 

第十三条 市优质工程的评审分为:申报工程综合技术资料审查和工程实体质量查验两个阶段。由市建筑业协会根据工程相关的专业组织成立专家组,并由专家组对申报市优良工程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市建筑业协会依据申报条件要求,组织对申报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没有通过初审的项目告知申报单位及退回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工程综合技术资料评审通过后,方可进入工程实体质量查验程序。

第十六条 工程实体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 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汇报;要求以PPT或DV文件方式汇报等;

(二) 听取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使用情况和推荐参评的意见;

(三) 查阅工程建设的相关资料,包括反映工程全貌的法定建设程序文件、工程技术资料、施工管理资料;

(四) 查验工程实体质量,住宅工程要对住户进行一定数量的抽查。

第十七条 专家组根据综合技术资料和工程实体观感质量及使用功能核查的情况,提出专家组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评审委员会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获奖工程项目名单并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同时在公众媒体进行公示,时间为期7天。公示期间,如果经查实获奖工程评审条件不相符,将取消该工程的获奖资格。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九条  对获得市优质工程的承建、参建、监理等单位及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授予获奖证书和个人荣誉证书。对获奖的执业建筑师和直接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159号)给予一次性奖励,并将获奖业绩记入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参考。

第二十条  对获奖的施工、监理企业,可按珠海市执行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奖励和加分;同时按《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商品(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行为动态管理办法》的规定,将获奖业绩记入诚信记录。

第二十一条 在获得市优质工程的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省优质工程。

第二十二条提倡优质优价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到取消申报或取消获奖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参与市优质工程评审的人员必须秉公办事、行为规范、保守秘密、廉洁自律,必须坚持标准、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到取消参与评审的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其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设立市优质工程评选专家库,专家必须由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经验,且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具有十五年以上相关专业的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评审专家组一般由5-9人组成,成员从专家库中产生。专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

第二十六条  获市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可在建筑物适当部位镶嵌、镌刻永久性的标志。

第二十七条  评审结果公布后,发现获奖工程与获奖条件不相符,经查实,评审委员会有权取消该工程获得的称号和奖励,并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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