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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优质工程结构奖

江门市优质工程结构奖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引导和激励工程建设各方加强过程控制,保证结构安全,提高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门市优质工程结构奖”(以下简称“江门市结构奖”) 评审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主体结构部分进行专家验证,其结构工程质量应达到江门市领先水平。

第三条江门市结构奖评审工作,以国家和广东省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为依据,对工程施工资料和工程结构实体质量进行综合验评,按照“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进行评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门地区承建的各类建筑工程结构质量方面的评价。由江门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异地工程申报江门市结构奖评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申报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和通过江门市优质工程五邑杯奖的工程项目,必须首先申报并通过江门市结构奖评审。

第五条 江门市结构奖的评选工作由江门市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评审过程接受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江门市住建局”)的监督和指导,评审结果报江门市住建局备案。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六条 申报江门市结构奖评审的工程项目规模和范围与申报江门市建设工程优质奖的工程项目规模和范围基本相同。具体需要达到的规模如下:

1、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或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全长在100m或以上,或单跨在50m或以上的桥梁工程和全长在100m或以上的涵洞工程;

3、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或以上的城市道路(纯路面工程除外)、排水系统、水闸防洪系统、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4、施工面积在5000㎡或以上的城市广场工程(纯地面工程除外);

5、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或以上的水厂、给水系统工程;

6、其它纳入创省优质工程计划,主体结构复杂、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工程。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申报江门市结构奖评审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2、工程资料管理使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资料统一用表要求;

3、工程结构设计科学合理,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4、施工管理规范,有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结构创优计划和可行的质量保证措施,符合节能环保、绿色施工要求。

5、过程控制严格有效,施工工艺和实体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各项技术保证资料齐全、真实、有效,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6、工程科技含量较高,有应用“建筑业十项新技术”。

7、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过质量事故、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纳入评审范围:

1、原有建筑物改建工程;

2、经过加固补强的工程;

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的工程;

4、因施工质量问题有投诉、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工程;

5、保密工程;

6、发生拖欠工人工资,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工程;

7、发生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或材料供应商材料款,被有关单位起诉的工程。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申报计划:申报江门市结构奖的工程项目,开工时应向工程所在地的江门市建筑业协会秘书处(办事处)、质量安全监督站申报“创优计划”。没有申报“创优计划”的工程项目,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条 申报主体:

1、江门市结构奖应由总承包施工单位,或工程中标通知书列明的施工单位联合体申报;对于大型建设项目,两家以上(含两家)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并分别完成30%以上的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可由相关企业共同申报。

2、江门市结构奖的参建单位必须独立申报。参建单位必须是合法分包,且完成该项目工程总量的30%或以上,或工程量超过1500万元。

第十一条申报资料:

(一)江门市结构奖申报表;

(二)附件资料:

1、工程建设前期法定程序文件;

2、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的主要部份;

3、项目负责人、项目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4、工程概况、工程创优计划和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声像材料;

5、评审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专家评审:

1、江门市结构奖评审专家成员,由江门市建筑业协会每年在“江门市评优专家库”中随机抽出,组成江门市结构奖评审专家组。

2、专家评审分资料检查和现场实体检查两个部分。评审专家组采用打分的形式,分项逐项检查打分。资料检查和实体检查得分均达质量验收优良标准要求方能通过。

3、专家现场检查每项工程原则上要进行两次或以上。

第十三条 结果公告:

1、江门市结构奖评审结果在本会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方能通过。

2、经通过的江门市结构奖评审结果,报江门市住建局备案后,由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发文公告,予以表彰。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表彰奖励:

1、江门市建筑业协会每年通过评审后,对获得江门市结构奖工程项目的承建单位、参建单位、监理单位,发给“江门市优质工程结构奖”证书;

2、江门市建筑业协会每年对获得江门市结构奖工程项目的承建单位(参建单位)的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分别授予个人荣誉证书;

3、对获得江门市结构奖个人荣誉证书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该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建议企业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在“创优”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将获奖成绩记入个人业绩档案,作为年度考核,晋升职务、职称的参考。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向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请客送礼,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工程获奖资格。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必须严格把好评审关,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肃认真,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收受申报单位馈送的物品和货币。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第十七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行为规范、保守秘密、廉洁自律,不得收受参评单位馈送的物品和货币。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经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发生的费用,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社团收取服务性费用的有关规定,本着以支定收的原则,由申报企业负责。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江门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江门市建筑业协会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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