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例证
文山州某开发建设项目,建筑占地面积约2.2万m2,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2万m2,项目绿化和道路各占地面积约1.2万m2。项目所在区域内还没有集中市政污水处理设施。根据《云南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复审)》,项目附近受影响地表水环境类别为Ⅲ类,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
2项目中水回用系统设置的必要性
2.1地方性相关条例的要求根据《云南省城市建筑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本)中第十五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在2万m2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高层住宅;建筑面积在3万m2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建筑面积在5万m2以上的居住区和集中建筑区。
可回收水量在150m3/d以上的建设项目;其他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期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基金应当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总概算,未纳入同期建设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根据其要求,例证项目归于建筑面积5万m2以上的集中建筑区,满足《云南省城市建筑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本)中的相关要求,在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提出中水回用系统的设置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2.2小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不完善因素小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存在较多的不完善因素。小城镇过去居住人口较少,产生的生活污水量较少,再加上经济制约、环保意识欠缺等,小城镇中没有规划建设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预处理后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这不但对地表水环境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而且在枯水季节,由于不能及时得到稀释,污水散发出的恶臭气味对大气环境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环保意识和要求的提高,有些小城镇进行了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和处理设施的完善,但在建设过程中,因缺乏对区域发展规划的考虑、存在城区发展未预见性等原因,小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存在较多弊端,如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较小,不能容纳处理城区新增生活污水;小城镇污水收集干管管径较小,不能满足城区新增污水的收集等,导致小城镇内开发建设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无法得到集中收集和进一步处理。
例证项目建设区域目前还没有集中市政污水处理设施,而项目区域内受影响的地表水类别为Ⅲ类水体,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如仅经过化粪池预处理外排,达不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的要求。项目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生活污水。再加上项目设置的绿化面积和道路面积较大,项目所在城镇的集镇供水工程尚不完善,在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提出建设项目设置中水回用系统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2.3总量减排的环保要求小城镇建筑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是生活污水,废水中的总量控制指标是COD和氨氮。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到2015年,化学需氧量总量要在2010年的基础上削减8%,氨氮排放总量削减10%。城镇污染源是影响化学需氧量总量和氨氮总量的主要因素之一。在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不完善却快速开发建设的小城镇,项目方在项目区域内建立中水回用系统,就近收集污水、就近处理并回用,是达到总量减排环保要求目的的一个措施。
2.4中水回用的效益体现以例证项目的建筑基数作为参数进行分析。例证项目建筑面积约12万m2,项目运营期产生的污水量约360m3/d,项目建立一处理量为360m3/d的中水回用系统。在考虑雨季绿化浇灌回用水量较少等的情况下,实际可用的中水水量按80%计,根据建筑预算,单位建筑面积的建安造价按1500元/m2,建筑中水回用系统的造价按总造价的1.0%考虑,根据有关资料,中水回用系统的维护按其造价的10%计,中水回用系统的运行费用(含设备折旧及维护、人工、电费、药剂等)按0.7元/m3计,经计算,项目建立和维护中水回用系统总投入为(1500×12×1.0%×(1+10%))=198万元。目前项目区域内水价为2.0元/m3,则项目使用中水可节省(2.0-0.7)=1.3元/m3,每年节省的费用为(1.3×360×(1-20%)×365)=13.67万元,这是中水回用系统的直接效益体现。另外,中水回用系统的建立可节省项目区域城镇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营费用,可节省项目区域城镇远距离引水、净水工程的建设和运营费用等。总之,中水回用系统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建筑项目建立中水回用系统,其效益不但体现在项目本身,而且体现在区域内供排水设施的建立和运行上。
3中水回用系统设置的制约因素
3.1管理机制不健全我国20世纪70年代末才开始对中水回用进行相关研究,虽然北京、上海以及大连等大城市的中水回用设施有成效,但总体上看,建筑中水回用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不健全,未形成配套产业政策和法规体系,地方上也缺乏相关制约性的法律法规,缺乏相关的监督监管标准及要求,这使得环评中,小城镇建筑项目中水回用系统的设置仅以一条不可缺少的污水防治措施出现在文本中,但实际可操作性较差。
3.2建筑项目涉及部门之间相互脱节目前大多数建筑开发项目的初设说明中提及了中水回用系统的设置,而在建设项目具体的给排水设计中,设计部门只做了给水和排水管网设计,没有做中水回用系统部分的设计。环评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虽然根据污水达标排放的环保要求、地方条例等,提出了建设项目设置中水回用系统的要求,但因设计部门、环评部门以及环保工程设计部门等的相互脱节,建设项目中水回用系统的管网得不到具体的排管设计,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建筑项目中水回用系统的建设得不到落实。
3.3技术力量和运行管理不到位因我国对建筑中水回用技术的研究起步较晚,使得这方面尚未形成市场机制,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因技术力量薄弱、设计经验不足,常常出现工程投入使用后不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不达标或运行成本高等问题。另外,由于运行管理不到位,中水回用系统运作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恶臭等二次污染物不能得到妥善的处理处置,以致有些已建成的中水回用系统处于半瘫痪状态,这给小城镇建筑中水回用系统的设置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3.4经济和其它方面的制约因素中水回用系统一次性投资较大。如粗略估算,例证项目中水系统初期投资约198万元,这在小城镇建筑项目的开发建设过程中是一项数额较大的环保投资。投资方和建设方不愿意在工程总投资中考虑其部分环保投资,且中水回用系统运行初期中水成本明显高于自来水的价格,这使得经济因素成为小城镇建筑中水回用系统设置的制约因素之一。
另外,小城镇建筑开发建设过程中,因区域地形地貌的限制及为降低工程“三通一平”的施工费用,一般建设项目依据地形布设,造成建筑项目各区块间地形高差相对较高,这对中水回用系统的合理设置又是一个制约因素:如果项目范围内设置一个集中的中水回用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因使用污水提升泵或中水输送泵等会增加运行费用;如果分片区建设多个中水回用系统,不但初期建设投资较大,会增加污水处理运行单位成本,而且运营期间难以统一管理。
4建议
小城镇建筑开发建设过程中,中水回用系统的设置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也有较多方面的因素制约着中水回用系统的设置及实施,从而降低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提出的设置中水回用系统的可操作性。为了解决以上矛盾,提出以下建议:
(1)完善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从上至下形成配套的产业政策和法规体系。
(2)快速发展的小城镇首先应完善集中污水收集和处理的市政工程,这样开发建设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粪便污水可经过化粪池预处理后排至市政污水处理设施内进行处理,以达到相关的环保要求。而开发建设建筑中水回用系统可以以优质杂排水(洗浴、盥洗等)为原水,经处理后,满足开发建设项目自身用于冲厕、绿化、道路冲洗等用水要求,从而降低中水回用系统的投资。
(3)环保管理部门、环保设计部门、工程设计部门等各部门间应加强协调,形成系统的市场运行机制,使得中水回用系统原水的来源、收集、处理和供水等工程设施组成一个有机结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