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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舍工程监理单位的权利与责任

发布时间:2018-04-13

校舍工程监理单位的权利与责任提要:义务1、完成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业务,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工作校舍工程监理单位的权利与责任

(一)权利

1、选择施工分包单位的建议权。

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向建设单位的建议权。

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的建议权。

4、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提出审批意见。

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权,

6、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的发布权。

7、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施工质量的检验权、确认权。

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签认权。

9、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与否定权。

10、对工程不利的承包单位人员有权要求承包单位调换。

11、在建设单位授权下,对任何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提出的变更的建议权。

12、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提出任何意见和要求,均必须通过监理单位。双方的争议可提出由监理单位调解,调解不成上报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调解。

(二)义务

1、完成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业务,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工作。

2、在履行委托监理合同义务期间,应认真、努力地工作,为建设单位提供与其水平相应的咨询意见,公正地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3、爱护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给监理单位的设施和物品。

4、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三)责任

1、监理单位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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