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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搞好工程建设,推动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全面提高,更好的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安全文明标化工地” )评审依据为《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第三条  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评选在各市、地、州和省级有关厅(局)评选的基础上由各市、地、州建委(建管局)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推荐,并经过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复查,由省建设厅审查,批准后,颁发证书。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办“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立项、报建、施工许可证等有关建设手续齐备。

二、工程的承建(总包)企业已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四川省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认可证》。

三、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管理资格和管理水平

四、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之日止未发生任何重大施工安全事故(四级及四级以上事故)

五、工程建筑面积应在4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

六、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达到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的合格标准。 


第三章            申报及预评程序


第五条  申报单位为工程承包(总包)建筑施工企业。

   第六条  申报单位在工程开工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厅(局)申报。申报时应提交《四川省省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书》和有关工程安全管理材料。

   第七条  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厅(局)接到申报后,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施工各阶段进行检查、预评,预评通过后,签署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四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第八条  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材料包括:

一、    申报材料总目录

二、《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书》一式两份。

三、工程立项计划书,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承包合同。

四、工程概况和介绍工程安全管理情况的文字材料。

五、如在安全方面获得本地区有关专业部门颁发的地区奖,提供获奖证明复印件一份。

六、能反映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有关照片或录像带。

七、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主管有关厅(局)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在各阶段检查时的评分表。

 

第四章    工程复查


第九条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在接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厅(局)的推荐申请后,组织有关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专家组成复查小组,在工程主体封顶前对该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复查。

第十条            工程现场复查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听取推荐单位和申报单位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情况介绍。

二、查阅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资料,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情况。

三、检查“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的使用情况。

四、查看现场,并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对施工现场评分。

第十一条  工程经复查后,由复查小组写出书面复查报告,提交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审查,通过后上报省建设厅审批。

 

第五章    工程审批与发证


第十二条  省级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由四川省建设厅审批。省建设厅审批通过的省级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在施工现场悬挂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标语和铜牌“省建设厅命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第十三条   被命名及授牌的工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继续组织施工直至竣工,在此期间不得发生四级及四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否则将取消悬挂的标语和铜牌。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符合条件的工地将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转报省建设厅对该项目经理及工地正式发证。

 

第六章                奖励


第十五条   每隔半年,省建设厅将行文公布获奖单位名单,并通报表彰。有关地区、部门和获奖企业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获奖企业和有关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各地建设工程招投标部门应对获奖施工企业在投标中加分或其他方法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省级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称号自发证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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