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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优质建筑装饰工程

湖北省优质建筑装饰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进一步提高我省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和水平,促进我省建筑装饰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省优质建筑装饰工程应当是设计与施工完美结合,符合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要求,设计创意和施工工艺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装饰精品,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公共建筑装饰工程,它是我省建筑装饰工程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湖北省优质建筑装饰工程”由该建筑装饰工程项目的主要承建单位申报,并经工程所在地建筑装饰协会(未成立建筑装饰协会的由建筑业协会)审核推荐。

第四条 湖北省优质建筑装饰工程评选工作遵循“政府指导、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由省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评选,报省建管局确认并颁奖。

第五条 湖北省优质建筑装饰工程每两年公布表彰一次,评选工作按年度组织实施。同一申报单位在省内的申报工程项目不得超过三个。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湖北省及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筑装饰协会(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所承建的各类室内外建筑装饰工程。

第七条 建筑装饰工程的评选范围:

1、申报的公共建筑装饰工程,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除武汉市外),装饰工程的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或装饰工程造价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设备)。武汉市的装饰工程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工程造价不低于人民币400万元(不含设备)。

2、古建筑、保护性文物建筑(含近现代文物建筑)的修复性建筑装饰工程和纪念性建筑装饰工程,装饰工程的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第八条 建筑幕墙工程的评选范围:各类建筑幕墙工程作为建筑装饰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单独申报,包括构件式建筑幕墙、单元式建筑幕墙、点支式玻璃幕墙等,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除武汉市外)要求建筑幕墙工程造价不低于300万元。武汉市的幕墙工程造价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第九条 在当地确属优秀,并有独特的创意,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在省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工程面积或造价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建筑装饰工程,经各市州建筑装饰协会(建筑业协会)申述申报理由后,可以申报。对三个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的工程规模可根据情况适当放宽。

第十条 一个建筑装饰工程分成两个标段以上的,而该工程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由两个或三个承建单位共同申报,也可由各承建单位单独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原则上限湖北省境内工程。在省外的工程,必须经当地建筑装饰协会同意,获得当地的市州级以上的优良工程方可申报。

第十二条 下列建筑装饰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1、我省企业在国外(含境外)承包的工程;

2、外国(含境外)企业在我省承包的工程;

3、竣工后被隐蔽或无法进行现场复查的工程;

4、工程有质量隐患的;

5、未通过质量或消防验收的工程;

6、已参加“湖北省优质建筑装饰工程”评选因为质量安全问题未被评上的工程;

7、工程竣工投入使用不到半年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湖北省优质建筑装饰工程”的建筑装饰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和住建部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设计合理,使用功能完善;

2、经验收合格,已经交付使用半年以上,未出现质量和隐患问题的工程。

第十四条 承建单位应为该建筑装饰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所申报部分应为承建单位独立承建的,参建单位申报的装饰工程应为参建单位独立施工的。

第十五条“湖北省优质建筑装饰工程”由工程的承建单位组织参建单位申报。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报参建单位。一个装饰工程参建单位不得超过三个。

第十六条 承建单位、参建单位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承建单位和参建单位应与有关单位签订有效的施工合同。

第十八条 承建单位和参建单位在当地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违反市场管理规定行为,无不良社会反映,本年内无因施工出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资料


第十九条“湖北省优质建筑装饰工程”的申报程序:

1、各市州建筑装饰协会(建筑业协会)负责“湖北省优质建筑装饰工程”的申报。

2、根据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各工程申报单位可在网上下载湖北省优质建筑装饰工程申报表,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装饰协会(建筑业协会)申报。

3、各市州建筑装饰协会(建筑业协会)对申报“湖北省优质建筑装饰工程”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查,初评合格后报省建筑装饰协会。

第二十条“湖北省优质建筑装饰工程”的申报资料:

1、申报资料总目录(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2、《湖北省优质建筑装饰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

3、承建单位、参建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加盖本单位公章;

4、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加盖本单位公章;

5、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竣工验收单、消防验收文件的复印件各一份,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6、工程竣工图,要有设计说明,主要部位的平、立、剖面图。以及相应的设计修改证明文件;

7、工程获奖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8、反映工程情况和设计意图的彩色照片8张;

9、工程施工的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负责人应是施工的直接负责人,与相应图纸和施工管理档案上的签字一致,并具有相应的资格。

10、建筑幕墙工程的申报材料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将《申报表》中建筑幕墙内业资料内容一并报送,建筑幕墙内业资料单独成册。

第二十一条 申报资料的要求:

1、一式两份的申报表应单独成册,根据申报表样表及填表说明打印。

2、彩色照片统一为七英寸规格,计算机打印照片无效。

3、设计图纸为标准2号图纸,折叠成A4幅面大小。

4、所有申报材料应统一装订成册,A4幅面大小,封页标注申报工程名称、类别、申报单位。


第五章 评审机构


第二十二条 成立“湖北省优质建筑装饰工程评审委员会”作为湖北省优质建筑装饰工程的评审机构,评委会由省住建厅及有关部门领导、省建筑装饰协会及企业有关专家组成。

第二十三条 设立评审小组作为评委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设在省建筑装饰协会秘书处,人员由评委会决定。评审小组负责申报项目的初评工作。其职责是:

1、提出评审方案及评分标准报评委会通过;

2、审阅申报项目的建设程序、相关资料、设计图纸及施工技术资料;

3、实地查看工程质量;

4、听取有关意见;对申报项目进行评议,提出初步意见报评委会。


第六章 评 审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为评选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保证申报工程的质量水平,评审包括初评、推荐、复查和终审四个阶段。

第二十五条 初评及推荐工作由各市州建筑装饰协会(建筑业协会)负责,各市州应对所推荐工程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各地推荐的建筑装饰工程项目的水平,省建筑装饰协会组织专家对推荐的申报资料进行复查。工程所在地的建筑装饰协会(建筑业协会)和有关单位应配合复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湖北省优质建筑装饰工程”由湖北省优质建筑装饰工程评审委员会进行终审,评审委员会根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组成。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资料及工程复查情况,通过审查、讨论、评议,确定获奖的工程项目。

第二十九条 省建筑装饰协会将审定的湖北省优质建筑装饰工程名单报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确认。


第七章 奖 励


第三十条 对获奖工程的承包单位由湖北省建筑装饰协会授予奖杯和证书。

第三十一条 对获奖工程及承建单位、参建单位在有关报刊上予以公告和表彰。


第八章 纪 律


第三十二条 参加“湖北省优质建筑装饰工程”评选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接受任何礼物,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消相应的资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取消该工程的参评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2003年试行的《湖北省优质建筑装饰工程评选办法》(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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