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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发布时间:2019-09-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的批复》(国人防〔2014〕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规则明确如下:

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2015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发〔2013〕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按所明确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

三、《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为“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均指建设项目所需配建人防工程的最低标准,即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要求。

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研究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即C1、C2、C3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另行研究确定;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

四、《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均以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批准的用地性质、容积率上限为取值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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