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放线与测量前应完成定位和高程的测量布点工作,并对基准点采用保护措施,且应作出明显标记。固定水准点的精度宜不低于GB、50026-93规定的四等。
2、施工测量应沿管道线路设置便于观测的临时水准点和管道轴线控制桩,且应采取保护措施,在管道线路与原有地下管道、电缆及其他构筑物交叉处的地面上设置明显标志,并符合下列规定:
a)临时水准点的间距宜不大于200、m;
b)水准点和控制桩应经复核确认后使用;
c)放线测量记录应标明所依据的控制点。
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下述作业施工前,应校测管道中心线及高程控制桩:
a)地基验槽;
b)施工混凝土管基;
c)管道铺设。
4、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