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优良样板工程评审细则(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提高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创优积极性,鼓励建筑施工企业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项目施工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参照《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办法(修订)》(粤建协字[2008]2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山市优良样板工程(以下简称市优良样板工程)称号,是我市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市级荣誉奖励,每年评选一次。市优良样板工程评选由中山市建设局委托中山市建筑业协会具体组织实施,评选活动接受市建设局的监督和指导,评审结果经市建设局审核后公布。
第三条市优良样板工程的评选对象为市内、外建筑施工企业在中山市地域内承包施工的,已经建成投入使用一年,符合有关建设程序,工程质量突出,有安全评价并达到合格以上,满足规定的规模的工程。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等。
第四条市优良样板工程的评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行业技术标准为评选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客观”为原则,对工程竣工资料和实体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审。
二、申报评选工程规模
第五条在本市地域内,符合下列规定范围要求的工程,均可参与申报评选。
(一)民用建筑工程
1、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45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用途的民用建筑工程。
2、总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0平方米),配套设施齐全并能投入正常使用的整体民用建筑群。
3、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筑重建或修建工程。
4、别墅类工程,可按15栋以上(含15栋),累计建筑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的规模组团申报。
5、以上工程初装修面积不得超过25%,初装修部分必须满足使用功能。
(二)工业建筑、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工程
1、600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厂房、仓库。
2、400万元以上建筑装饰装修项目。
3、辅助配套功能齐全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整体工业建筑群。
4、投资在600万元以上相对独立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或一条完整的生产线工程。
(三)其他工程
1、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对发展国民经济有重大意义的创新工程。
2、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工程质量优良,具有代表性、标志性、特别纪念意义的工程。
三、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市优良样板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节能、环境保护的规定。
(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合法,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一个春冬的使用。
(三)工程技术资料真实完整,符合《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要求和城建档案要求,能反映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过程。
(四)每个单位工程符合国家验收标准,主体结构无裂、漏、沉等质量通病,设备体系完善,符合环保和建筑节能要求。
(五)工程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并有设计、监理、建设、使用单位、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该工程的质量鉴定意见。
(六)工程在施工技术上应用了“建设部推广的建筑业十项新技术(2005)”五项以上。
第七条申报市优良样板工程的承建、参建、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建、参建、监理单位分别为独立法人。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分别按承包工程级别及有关规定配置。
(二)承建单位是申报工程的总承包施工单位,或工程中标通知书列明的施工单位联合体;对于大型建设项目,两家以上(含两家)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并分别完成了20%以上的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可由相关企业共同申报。
(三)参建单位是工程合法分包的单位,每个参建单位所完成施工部分的工作量必须达到申报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量10%以上。
第八条群体工程申报市优良样板工程的,由完成工程量最多的施工企业作为承建单位进行申报;若群体工程由多家施工企业分别承建工程量相同,则由建设单位进行申报,并可由建设单位从承建单位中选定不超过3家企业作为参建单位进行申报。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工程。
(二)将工程整体违法转包、分包,或将主体工程转包的。
(三)没有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没有推广应用新技术的工程。
(四)建筑节能验收不达标及不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的工程。
(五)施工期间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或主体结构有质量隐患的工程。
(六)不按规定进行施工安全评价,或评价不合格工程。
(七)未按设计图纸、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量,部分投入使用的工程。
(八)保密工程。
(九)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
(十)未执行《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措施二十条》,质量通病投诉多的工程。
(十一)工程技术资料不符合国家验收标准或未采用现行的《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难以核查工程质量管理过程的工程。
四、申报程序
第十条市优良样板工程的申报程序:
(一)市优良样板工程须由总承包施工企业进行申报。群体工程申报市优良样板工程的,则按第八条执行。
(二)参建单位按第七条(三)执行。
(三)受理申报时间:每年三月份提交申报材料,四月份组织评审,五月份推荐申报省优良样板工程。逾期不报材料,视为本年度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申报市优良样板工程资料的内容:
(一)《中山市优良样板工程申报表》。
(二)《立项申请报告及批复》的复印件。
(三)《中标通知书》的复印件。
(四)《施工合同》(含参建单位分包合同)、《监理合同》、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的复印件。
(五)《施工许可证》的复印件。
(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复印件。
(七)《建筑施工安全评价书》的复印件。
(八)《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复印件。
(九)《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节能专项验收报告》的复印件。
(十)《消防验收报告》、《规划验收报告》及《环评验收报告》的复印件。
(十一)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资料。
(十二)反映工程质量状况和工程概况的照片八张。
(十三)住宅工程提交不少于总户数60%以上的有效质量回访调查表。
第十二条申报市优良样板工程资料的要求:
(一)《中山市优良样板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独立装订。
(二)其他资料一式一份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三)市建筑业协会核对资料原件,核对后在复印件上盖印章及签字确认与原件相符。
(四)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辩认。
五、评审
第十三条专家初评:由市建筑业协会组织评审委员会和资料审查组,对申报工程的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合格后再进行工程实体质量核查,根据综合验评情况,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提出初评意见。
第十四条审定:市建筑业协会将初评意见报市建设局核准公布。并在入选市优良样板工程的项目中,根据《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办法》(修订)的要求,择优推荐参加省优良样板工程评选,经市建设局审核后向省建筑业协会申报。
六、表彰
第十五条由市建设局和市建筑业协会联合对获得市优良样板工程的承建、参建、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建造师)授予获奖证书、奖牌,并通报表彰。
第十六条获奖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和直接作出贡献的人员,可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给予一次性奖励,并将获奖成绩记入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参考。
七、评审纪律
第十七条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向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馈送贵重物品和货币。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该项目申报、获奖资格。
第十八条参与市优良样板工程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行为规范、保守秘密、廉洁自律。违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参与评审的资格。
八、附则
第十九条获市优良样板工程的项目,可在建筑物的适当部位镶嵌永久性的标志。
第二十条评审结果公布后,发现获奖工程与获奖条件不相符,经市建筑业协会核查确定,报市建设局批准,撤消其获奖符号,收回获奖证书和奖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建[2002]9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中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