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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群临时用电施工专项方案

发布时间:2023-09-07

住宅群项目规模大,临时用电负荷大,需要设置临时变电所进行分散供电。同时要合理设置临时配电室,对重要区域进行专门供电。住宅群临时用电线路长度大,跨越区域多,线路布置复杂。要分类设置不同供电系统,重要设备和区域要采用双电源供电确保可靠性。室外临时用电线路布置需绕行人道和车辆通行区域,要采取过桥、埋地等防护措施。要监控和记录各区域及重要设备的用电情况。施工现场人员流动大,要加强用电和用电设备的安全管理。项目结束后要及时拆除临时用电设施,碎料运输后进行现场恢复。

住宅群临时用电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旋)提要:施工现场的高大设备和有可能产生静电的电气设备要做好防雷接地和防静电接地,以免雷电及静电火花引起火灾。具体详见专项方案。

1施工用电供配电概况

1、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规定,本供电系统采用TN-S(三相五线制)供电。

2、经对施工现场实地勘察,施工现场配电系统设置总配电箱、二级分配电箱、三级配电箱,实行三级配电,三级漏电保护系统。

3、根据业主提供的电源,设立一个总配电箱,由总配电箱分至二级分配电箱,再由二级分配电箱接至三级配电箱。

4、施工现场总配电箱至二级分配电箱电缆敷设方式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电缆穿越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加设φ100防护套管;二级分配箱至三级配电箱,三级配电箱至用电设备的导线敷设采用铜芯胶皮绝缘导线空气明敷。

5、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专用开关箱,做到"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保"。

2防雷装置

1、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规定,对一般施工现场,在年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米及以上的高耸建构筑物和高大建筑机械;或在年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米及以上的高耸建构筑物和高大建筑机械,可参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2、在土壤电阻率低于200Ω-m区域配电室的架空进线或出线处应将绝缘子铁脚与配电室的接地装置相连接。

3、施工现场内的起重机、施工电梯以及钢管脚手架和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的金属结构,当在相邻建筑的防雷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应按规定安装防雷装置。

4、机械设备或设施的防雷引下线可利用该设备或设施的金属结构体,但应保证电气连接。

5、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接闪器)长度应为2米。

6、安装避雷针(接闪器)的机械设备,所有固定的动力、控制、照明、信号宜采用钢管敷设,钢管与该机械设备的金属结构体应做电气连接。

7、施工现场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Ω。

8、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3安全用电技术措施

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包括两个方向的内容:一是安全用电在技术上所采取的措施;二是为了保证安全用电和供电的可靠性在组织上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它包括各种制度的建立、组织管理等一系列内容。

一、安全用电技术措施

(1)工作接地

本工程电力变压器和发电机接地装置的接地线,采用两根及以上导体,在同一接地装置做电气连接,不得采用铝导体做接地线或接地引下线,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或光面圆钢,不得采用螺纹钢筋。用电设备应采用蕊线作保护接地线,此蕊线严禁通过工作电流。本工程施工现场工作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2)保护接零

本工程采用TN-S系统。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引出。保护零线严禁断线,除在配电室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中间处、末端做重复接地。除了总箱外,其它各处均不得把N线和PE线连接,PE线上严禁安装开关或熔断器,也不得把大地兼做PE线且PE线严禁通过工作电流。PE线也不得进入漏电保护器且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因为线路末端的漏电保护器动作,会使前级漏电保护器动作。本工程施工现场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Ω。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对一部分设备采取保护接地,对另一部分采取保护接零。因为在同一系统中,如果有的设备采取接地,有的设备采取接零,则当采取接地的设备发生碰壳时,零线电位将升高,而使所有接零的设备外壳都带上危险的电压。

(3)设置漏电保护器

1)施工现场的总配电箱至三级配电箱设置两级漏电保护器,而且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作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保护的功能。

2)三级配电箱中必须设置漏电保护器,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安装漏电保护器。

3)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配电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和开关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不得用于启动电器设备的操作。

4)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6829和《漏电保护器安全和运行的要求》GB13955的规定,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使用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5)总配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6)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极数和线数必须与其负荷侧负荷的相数和线数一致。

7)配电箱、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宜选用无辅助电源型(电磁式)产品,或选用辅助电源故障时能自动断开的辅助电源型(电子式)产品。当选用辅助电源故障时不能自动断开的辅助电源型(电子式)产品时,应同时设置缺相保护。

(4)安全电压

对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1)隧道、人防工程、有高温、导电灰尘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

2)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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