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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发布时间:2019-04-26

(1)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根据国家《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按照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不同可以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管理的方式有所不同:

一种情况是由国家以划拨方式提供同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另一种情况是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日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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