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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工程索赔中有关工程问题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1-09-19

招标工程索赔中有关工程问题的思考是什么?请看鲁班乐标编辑的文章。

在国际工程施工中因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而引起索赔问题是常有的事。索赔涉及到工程地质的围岩(边坡)稳定、岩体(岩石)分类、岩体结构面性质和数量、岩体地应力的影响等各个方面。因而在地质技术、工程实施、合同管理等各个方面出现了一些新课题需要深入地思考和探索,这对承包商和项目业主都是非常有益的。

1.工程地质问题索赔的提出

1.1 索赔的相关合同依据 国际上常用的合同条件很多,但通用的是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的《中国水电工程合同条件(GF-97-0208)》和《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的合同条件中也有索赔的内容。根据FIDIC条件的12.2款可以就此提出“不可预见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往往集中在与地质条件有关的问题中。

不可预见的不利的工程地质条件进行索赔的一般步骤为:①根据投标时的资料和条件提 出可合理预见的工程地质条件;②把施工中遇到的工程地质条件列出来;③施工中遇到的工程地质条件与投标时可合理预见的工程地质条件相比,得出不可预见的不利工程地质条件;④根据第③条的结果列出导致工期延误和引起的额外费用;⑤作出索赔结论(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

应注意到,以下可预见的不利的工程地质条件进行索赔,有经验的承包商一般还会从以下方面证明实际遇到的比投标时预见的工程地质条件出现不同或更加恶劣的情况:①从数量上说明断层、断层带、断层影响带、层理、节理、裂隙、软弱夹层大量增加;②以工程施工中出现一些经常见到的工程现象(如超欠挖、岩石掉块、边坡岩石滑落等)证明地质条件的恶化;③以工程师按合同指令修改开挖支付线或/和支护形式及设计变更说明工程地质条件变差;④以钻孔效率降低,资源增加证明工程地质条件变坏;⑤以业主、工程师、设计、政府的文件或社会科研单位的科研论文中的一些观点或结论佐证工程地质条件的不能合理预见。

1.2 施工索赔中涉及到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 以工程地质条件进行索赔几乎涉及到工程地质的各个方面。如:岩石的物理特性中的岩石质量指标、岩石强度,岩石的结构面特性(包括断层、断层带、断层影响带、层理、节理、裂隙、软弱夹层的规模、数量、性质、充填物和长短),岩石(体)分类,岩体的地应力,洞室围岩(高边坡)的喷锚支护与稳定,工程地质的术语定义等。 归纳起来,这些被认为是工程地质条件引起的索赔主要有以下几类:

1.2.1 地下洞室围岩松动圈扩大与岩石锚杆支护设计变化 地下洞室围岩松动圈范围会随时间和空间的变化而变化。然而,如果在业主移交给承包方的区域中存在其他承包方施工的洞室、勘探洞或导洞,这些先期完成的洞室所发生的一些不可避免的顶拱变形、围岩松动圈范围的扩大,极易引起承包方怀疑。他们认为这些未被测定及无法预见的蠕变变形和洞室扩挖后围岩松动圈范围的增加,导致原洞室顶部和需扩挖的洞室的支护设计不能满足扩挖后的洞室围岩稳定。尤其在地质条件不良或可能造成塌方或岩石掉块的地带,往往引起承包方提出"不可预见"的索赔。

1.2.2 岩石结构面及其充填物 连续的软弱剪切泥化夹层数量和长短以及这些泥化夹层中的膨胀性矿物,高角度节理性质及其充填物性质以及节理的贯穿性、数量,断层、断层带及断层影响带规模和性质(包括充填物性质),层理及岩层厚度和岩性等工程地质因素是形成洞室边位移甚至缩径、工程塌方或滑坡、形成超欠挖的原因,从而对施工进度和施工难度带来巨大影响。这是承包方提出地质索赔的比较普遍的理由。

1.2.3 岩体工程分类的不同方式及其适应条件 对于岩体实行工程分类,应当充分考虑工程的需要,用明确的概念和严谨的判据区分岩体的级别,以便合理的选择工程布局和采用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承包方可从工程地质的岩体工程分类及其适用条件的不同提出索赔。

1.2.4 地应力的不稳定性 地应力本身是受地壳运动和人类活动原因引起的岩体应力。在同一工程区域中,地应力随空间和时间的变化而不同。这也为索赔找到了契机。

1.2.5 基岩面的改变 受工程地质勘探密度的限制,业主不可能在工程的任何施工部位都布置有勘探孔,也没有这个必要。但如果在某个项目的地表以下出现了覆盖层和岩石风化层与招标时或招标图上显示的高程或位置有很大的差别,承包方就可以认为这是不能合理预见的不利的工程地质条件而提出相应的索赔。

1.2.6 工程地质的术语定义 由于断层、断层带、断层影响带之间的定义不明,承包方可以把三者放在一起统称为“断层带”,从而扩大了断层带的范围。泥化夹层也是如此。如果业主在招标时给出的地质资料中的地质图例、地质图精度和承包方(主要是国际承包方)所熟悉的地质行业的标准不一,承包方可能认为按业主提供的图例不能合理预见施工的地质条件。

2.按合同对工程地质问题索赔的分析

在国际合同条件下,出现地质条件"不可预见"的索赔问题其影响是巨大的。因为地质问题复杂,与工程关系密切,涉及索赔数额很大,地质方面争议的处理变得极为困难,因而不得不由独立的第三方协调解决,如工程师,争议评审团(DDB)、仲裁院,甚至法庭等。这些调解或裁决者当然首先应持以公平、公正的态度;同时,还需要其拥有丰富的地质方面的专业知识。然而根本的一点是应该依据投标条件、采用的合同条款及其合同中规定的有关法律条款和法规,从工程的广泛的角度进行评估,而不能仅仅局限于地质学术或理论--这一点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被忽视。

2.1 注意工程地质问题与施工索赔的差别 工程地质本身不属于合同管理的范畴,是一门自然科学,有自己的理论基础、研究对象和发展方向。在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工程地质可以对施工原则、施工方法等进行指导并在理论上趋于成熟。单从工程地质角度出发,具体工程施工中有很多工程地质问题是可以探讨研究的。

撇开具体的工程这一独特的环境不提,仅就对投标前后地质信息的解释和分析、地质模型的设置、岩体结构面的性质、岩体的各种分类、岩体地应力的影响等都可以作为学术问题提出来讨论并为工程服务。这些分析方法、工程地质方面的观点对其他工程设计和施工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工程地质因素可能导致合同问题,但它与工程中的施工索赔具有截然不同的性质。合同中可能涉及到一般的岩石、结构面、围岩稳定和支护方式,但也只是为工程施工服务,不是把具体的工程地质因素作为施工索赔的基础。承包方在索赔资料中提出的有关工程地质的观点,一般来说不是建立在合同基础上面是建立在工程地质理论的基础上。在具体国际工程的建设中,解决与工程地质有关的索赔问题的依据就是合同条款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件。

在国际工程管理的条件下,具体的项目管理对承包方而言,施工中的索赔是决定承包施工经济效益的关键环节,有经验的承包方都会利用一切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进行施工索赔,这是合同管理的正常行为;对业主而言,是要根据合同公正地把不合理部分否绝掉,以避免非业主的因素带来的额外费用和延期的发生,以求工程建设的顺利完成而获得合格工程,但不能企图拒绝合同赋予承包方的索赔权利。

2.2 排除非合同中的工程地质因素 在地质条件索赔处理过程中,应从合同的角度,认真审查和分析投标期业主提供的地质勘探情况、工程地质参数与承包方提供的索赔资料中工程地质参数与承包方提供的索赔资料中工程地质参数的差别,甄别是否有以下及类似情况的发生:①夸大"不可预见的不利的地质条件"的范围;②以"工程地质"理论进行片面解释的;③承包方所谓的"工程地质模型"过于简化和单一;④断层、断层带、断层影响带,泥化夹层的范围的确定没有依据合同规定而仅凭模糊的工程地质理论;⑤断层、断层带、断层影响带,泥化夹层在数量统计中多次重复,故意夸大其数量;⑥将工程稳定和超欠挖等问题一概归咎于断层、断层带、泥化夹层、层理、节理,而不是对类型、性质和位置进行具体和认真区分和分析;⑦采用不同岩体分类标准以试图降低实际的围岩级别;⑧单纯地认为工程地质条件比原来差造成了工程不稳定,而未考虑支护不及时和开挖方法;⑨对岩体地应力方面不加分析,只谈自然因素而不谈施工影响等。 对以上及类似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将工程地质问题在施工索赔处理中主体化或扩大化,而公正地从合同的视角处理合同问题,排除非合同的工程地质因素,更好地维护合同双方的权益。

3.工程地质问题索赔及其处理中引发出的一些问题和思考

如上所述,地质问题索赔往往是引发业主与承包方之间的主要争议。因为对地质条件的变化承包方一般是按“不可预见”条款提出的,在这种条款下,承包方大多采用“总费用”法计算补偿费用。所以涉及的金额总是大的很难让业主接受。承包方总是坚持认为因地质条件的改变而影响了承包方施工的所有方面。为此将所有责任归之于业主方。而业主显然不能同意这一观点。因为地质因素本身有其广泛和不确定性使争议更为复杂。

目前有关工程地质问题争议中一些值得重点思考的问题有如下几方面: (1)业主前期的地质勘察应达到什么样的范围和深度;业主向投标者提供的标前资料应包括哪些方面,如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前期用于研究的一些观测资料和成果是否应提供或负责。 (2)承包方所谓的标前预计的“地质模型”是否反映了一个有经验的承包方应该预见的所有情况,其标准是什么,何为“有经验”的承包方。 (3)业主如何从所有招标文件和提供给投标者的所有资料中勾画出一个业主预见的“地质模型”,业主如何使这一“地质模型”在调解或裁决者面前更有说服力。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工程情况,争议可能是多方面的。但关于以上问题的争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这些问题实际上涉及几个方面:一是中西方在地质学科发展、研究方式和规范、概念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二是关于工程中的一些概念,譬如超挖、支护等,中西方的理解和做法也是有所不同的;三是如何在单纯的地质理论之外编制专门用于某项工程的合同和技术规范,将地质概念明确化,并排除其他可能性和不确定性--这在西方国家一般有比较丰富的经验和具体的做法。

另外,在对工程的前期勘察、对工程地质方面的研究,以及关于标前资料的提供方面,西方国家也存在一些不同的做法。当然,我国的地质条件与其他国家相比有其特殊性,这同样也是一个引起差异的因素。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工程项目的逐渐增多,我们需要尽快提高我国的国际工程管理水平。在此过程中,我们势必面临许多地质问题方面的索赔。为了解决或从根本上尽可能避免这些索赔,我们有必要总结类似工程的经验,消除那些双方可能引起争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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