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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7-09-29
以下是鲁班乐标给大家带来的关于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一、建立工程项目管理体制
完善岗位责任制,明确规定各种业务岗位的职责和权限,明确相关不相容职务的相互制约,加强监督。做好资金预算编制并认真执行。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做好项目建设会计核算,根据审计意见调整账务,涉及固定资产变动的,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职务调整手续。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各环节程序,提高工程项目管理科学性。
(一)、工程项目立项管理:
由总务处统一对工程项目提出项目建议书。负责组织工程、技术、财务、审计、纪检人员,对项目建议书的完整性和客观性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重大项目邀请外院专家参与评审、集体决策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讨论与决策过程的书面记录,存档备案。经过审批的工程项目,纳入预算计划统一安排。立项后,由总务处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预算,经审核后,报请主管院长及院长审批。
(二)、工程项目授权管理:
1、未经授权的机构和人员严禁办理工程项目业务。
2、建立不相容职务制约、监督机制。
3、严格授权范围,授权范围内办理相关业务。
院长及主管院长负责项目的立项、概预算、合同的签订、价款支付及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
经办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订立合同,审核和申请支付价款、竣工决算送审和完工验收等。
财务人员按工程项目概预算和有关文件筹集资金。参与有关合同的订立、落实和监督合同的执行。办理支付经审批后的价款和决算后的结算价款。严格执行工程预算,有权拒付超预算项目价款。按财务决算审核和审计意见调整账目,按规定办理资料归档和移交工作。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权限,对权限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概预算及决算进行审计。超内部审计范围的工程项目送交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三)、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
1、凡是使用政府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工程项目,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市直医疗单位基建项目“阳光工程”实施方案》等规定要求,一律参加政府或招标公司的统一招标。
具体招标工作由医院 “工程项目及物品采购招标管理领导小组”指派主管副院长及相关科室、纪检参加招标工作。
2、对中标单位进入医院的管理。
对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单位,在进入医院时应经过医院“工程项目及物品采购招标管理领导小组”的审核及再次招标。
具体方法:由医院“工程项目及物品采购招标管理领导小组”,指定或委派主管副院长、相关科室、纪检对中标单位工程项目进行再次投标。然后,对再中标单位的项目进行考察。目的是优中选优,进一步降低价格,严格把关。
3、小型修缮、修理工程,参照工程招标管理规定,按发包工程管理办法执行。由具体科室提前三个月申报计划,主管副院长审核,报医院“工程项目及物品采购招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工程项目的计划。
(四)、工程项目变更的管理:
1、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工程项目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意见。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提高标准,增加或减少投资等变更,由医院预算管理机构研究决定,重大变更,领导集体决策,必要时,提交职代会通过。
(五)、工程项目价款支付管理:
1、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
2、经办人员审核支付凭证,报主管领导、审计人员、院长审批。
3、财务人员审核工程预算、施工合同、监理报告、支付凭证、审计意见,无误后支付价款。
4、工程超预算及变更后,需办理追加预算及项目决策机构审批后,方可支付价款。
(六)、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管理:
1、项目完成后,施工单位按实际工程量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单,经监理单位及总务处审核后,送交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和移交。
2、总务处经办人员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3、审计部门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包括:对施工单位报送、监理单位和总务处审查后的竣工结算进行审计审计,出具审计意见,符合外审条件的,送交社会审计。
4、竣工决算审计后,总务处组织使用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纪检委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5、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总务处及时编制财产清单,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入库手续,加强资产的管理。
以上自规定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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