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项介绍详情

天津市市政公路工程金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树立天津市市政公路工程品牌,争创国家、部优奖项,不断完善和提高天津市市政公路工程金奖评选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社会组织的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公路工程金奖”评选工作由天津市市政公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政公路协会”)组织实施,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本着坚持自愿申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初评、复评和最终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含道路、桥梁、地道、地铁、轻轨、排水管道、给水管道及泵站、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处理厂、燃气、供热等)和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工程(含高速公路、桥梁、隧道、普通公路、乡村公路等)。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参评的“市政公路工程金奖”工程应是天津市市政公路行业领先和一流水平,达到“设计新颖、质量一流、工艺先进、科技创新、造价合理”的目标,符合国家、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 凡在本市所辖行政区域内承担第四条所列市政公路工程的各参建单位(建设、代建、监理、施工、专业分包)均可申报获得“市政公路工程金奖”,申报单位及参建单位必须是会员单位,非会员单位需办理完入会手续后参加申报。

第六条 申报“市政公路工程金奖”的工程,按市政工程和公路工程划分,其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市政工程

道路工程:新建道路工程投资规模应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改扩建工程应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大、中修工程建设规模应在6000平方米且投资规模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⑵桥梁、地道及隧道工程:新建桥梁工程投资规模应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改建工程应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大、中修工程应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⑶地铁及轻轨高架工程:新建地铁及轻轨高架工程投资规模应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

⑷排水工程(含排水管道及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构筑物):新建工程投资规模应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

⑸公用工程(含燃气、供热、给水等管道):新建工程建设规模应在5公里(含5公里)以上且投资规模应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改建工程建设规模应在3公里(含3公里)以上且投资规模应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

2.公路工程

⑴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程:新建工程公路里程应大于10公里(含10公里)且投资规模应大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改建工程公路里程应大于5公里(含5公里)且投资规模应大于800万元(含800万元),大、中修工程公路里程应大于3公里(含3公里)且投资规模应大于500万元(含500万元);

⑵二、三、四级公路(含乡村公路)工程:新建、扩建工程公路里程应大于5公里(含5公里)且投资规模应大于500万元(含500万元),大、中修工程公路里程应大于3公里(含3公里)且投资规模应大于300万元(含300万元);

⑶桥梁工程:新建工程桥长应大于100米(含100米)且投资规模应大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改建工程桥长应大于30米且投资规模应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大、中修工程投资规模应大于500万元(含500万元)。

第七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1.外资独资建设工程及由外资企业总承包的工程;

2.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

3.工程实施中及试运行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工程;

4.竣工后被隐蔽或保密的工程;

5.违法分包、转包或借其他单位资质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的工程;

6.上年度申报“市政公路工程金奖”未获奖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市政公路工程金奖”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要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有相应的立项、土地使用、规划许可、环境保护、设计审查、招投标、开工许可、消防、审计、竣工验收、备案、档案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2.工程按施工合同文件要求全部完成,符合国家、天津市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3.工程施工技术文件资料完整齐全、真实可靠,对工程质量有评价,有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结论;

4.申报的市政工程应完成质量竣工验收,公路工程(含乡村公路)通过了交工验收;

5.申报工程应为上年度竣工、交付使用一年(含一年)以上,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和安全事故,工程美观、实用,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申报工程应有明确的创优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创优计划,明确工程的创新点、施工工艺的亮点以及质量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和经济性;

7.专业分包工程应满足以下要求:

⑴有与总承包单位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

⑵专业分包工程投资规模应为总承包合同金额的25%(含25%)以上、40%(含40%)以下;

⑶专业分包工程符合“市政公路工程金奖”评选办法中申报条件的要求。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要求


第九条 单项工程由施工单位负责申报;群体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申报;无总承包单位的可由建设(代建)单位负责组织申报(应征得施工单位同意);如施工单位不进行申报,建设(代建)单位可自行进行申报;如总承包单位不申报,专业分包单位可自行申报。

第十条 申报单位需将“市政公路工程金奖”申报材料报送市政公路协会秘书处工程部。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的内容和要求:(详见附件2)

1.“市政公路工程金奖”申报材料由八部分组成:

⑴“天津市市政公路工程金奖申报表” (附件4);

⑵承诺书(附件5);

⑶DVD影像材料;

⑷工程项目汇报材料(电子版);

⑸申报材料 ;

⑹工程项目创优计划及目标完成结果;

⑺工程简介;

⑻工程数码照片(电子版)。

2.其他事项

⑴“天津市市政公路工程金奖申报表”表内签署意见的各栏,必须填写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和推荐意见。

⑵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⑶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合法有效,申报资料中涉及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评价、工程性质和用途等数据及文字必须与申报工程实际情况一致。如有差异,需有相应的变更手续和文件证明。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市政公路协会秘书处工程部对参评工程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进行初评,合格后进行复评。

第十三条 每年根据需要市政公路协会秘书处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复评专家组对参评工程进行复评,提交复评报告并推荐“市政公路工程金奖”候选名单。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实行“质量第一”的原则,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的态度。复评专家组由评审专家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工程复评内容包括:

1.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质量、科技创新等情况的介绍;

2.查阅内业资料(工程建设的前期文件,施工图纸,分部、分项原材料检验和功能性、安全性检测、试验资料、竣工验收单等)。在查阅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文件和相关的质量控制资料时,按照有关规定,应检查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

3.实地查验工程项目现场。凡是复评专家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资料,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4.复评专家组对工程复评的情况进行现场讲评。

5.复评专家组向市政公路协会提交书面复评报告。

6.市政公路协会召开常务理事会议,对复评专家组推荐的“市政公路工程金奖”候选名单通过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获得三分之二赞成票的工程被拟定为当年“市政公路工程金奖”获奖工程。评选结果经过市政公路协会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连续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最终确定。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七章 奖励


第十八条 获奖工程项目由市政公路协会向获奖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并在有关报刊媒体上通报表彰。对特别突出的工程项目根据相关评选办法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部优奖项。

第十九条 参与获奖工程项目的建设(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专业分包单位也可申请获得同等荣誉的奖牌及证书,但必须是自始至终参加工程项目申报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获奖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对获奖工程项目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市政公路协会对获奖工程项目负责人推荐申报天津市和全国“优秀项目经理”荣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单项工程由施工单位负责申报;群体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申报;无总承包单位的可由建设(代建)单位负责组织申报(应征得施工单位同意);如施工单位不进行申报,建设(代建)单位可自行进行申报;如总承包单位不申报,专业分包单位可自行申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公路协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天津市市政公路工程金奖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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