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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经济责任制设想

发布时间:2023-11-14

在项目的建设与定理过程中引入招标投标责任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自从我国实行招标投标制以来,项目建设成就斐然,具体表现为:缩短了工期,降低了工程造价,提高了工程质量,增强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部门的责任意识,减少了不合理的建设支出,提高了投资效益。但也不可否认,在实行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经济责任制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急待解决,尤其晨当今中央政府要求加大基础必项目投资以带动国民经济增长的新形势下,完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就具有更加深远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一、招标投标工作中现存问题分析

(一)报价方式与招标投标工作的本质要求相矛盾

众所周知,招标投标是业主为了建设某个工程项目而与承包商之间发生的一种经济行为。市场经济的产物,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鼓励施工单位公平竞争,以保证建设单位择优选择承建者。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报价的高低程度是施工单位能否中标的关键因素之一,不言而喻,适当的计价方式也就显得十分重要。而按照我国当前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时,无论是标底的编制还是投标报价的确定,均按照现行的概预算要求进行,招标者与投标人都无权擅自修改。我国各地的概预算模式由计划经济时代延续而来,尽管有了一些变化,但计算方法的基本内涵未变,是以国家、地区或待业规定的定额价为主,另外考虑材料价格、人工费用、机械费用等的价格变动水平,按照固定的格式汇总形成总报价。简单用公式表示,其基本模式为:

工程报价=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

在这个统一的模式中,定额单价、有关费率都规定到位,因此,就产生了这样一些问题:假设拟定招标的项目一定,招标条件中所明确的招标条件一定,投标单位的企业资质与级别一定,则所有的投标报价都应等于招标的标底价。其实,这也不是假设,事实就是如此。在推广实行了近二十年的招标投标工作中,投标报价与标底价之间的幅度差大多是由计算误差或投标者的让利所构成的。这也就是说,只要施工单位按照要求将报价算准,不出现计算性错误,并且建设单位的标底也没错误的话,则施工单位就极有可能中标。这种结果掩盖了施工单位真实的竞争能力,使招标投标的真实性、公平性和合理性得不到保证,也为中标后的实际施工管理工作埋下了隐患。从这种意义上说,招标投标工作尚未摆脱计划经济模式,这是由现行的概预算制度所决定的。招标投标报价方式的计划性特征与招标投标本身具有的市场性特性之间的矛盾,直接导致人们观念的混乱,使招标投标工作无所适从,招标投标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二)僧多粥少,竞争激烈,压价现象严重

当前,在我国的建筑市场上,施工队伍繁多,建筑大军庞大,因此,各个施工单位在参加投标时,不惜血本压价,无序竞争,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使招标投标工作在低水平上徘徊。从客观上来说,招标投标工作应体现实际报价水平,只有这增,才能保证其行为的公平公正。压低报价的直接后果一般表现在两个主要方面,其一,在既定的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条件下,为了保证在低标价下还能有利可图,施工单位往往在施工时偷工减料,最终导致工程质量的严重下降,实际投资效益降低,甚至造成严重的投资浪费。近几年在我国不断出现的工程倒塌事故就是很好的例证。其二,尽管中标价已压低,但施工单位一旦承揽了工程,就会在施工期间不断以各种理由要求建设单位追加资金,使建设单位的管理工作被动,最后决算价严重超标,非但没有达到节约资金的目的,反而使招标投标本身所具有的约束作用消失殆尽,招标投标工作失去了意义,而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也没有发挥效益。

(三)建筑市场发育不全或管理法纪乱,招标投标往往流于形式

近几年,建设市场有了较大发展,但没有形成良好的秩序,管理也不利。有些建筑企业为了能够中标而不择手段,尤其是那些小型的施工企业,由于负担小,管理制度松散,且又具明确的利益性目标,因此往往打着优惠让利的牌子,为了能够承揽到建设项目,不惜一切代价与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竞争,致使建设项目招标设标工作困难重重。另外,建设项目从项目建议书开始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经历的时间比较长,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乃至几十年,因此,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参与管理的部门也很多,但其各自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范围和深度不甚明确,最终表现为“多头管理”,“似管非管”;收费繁多,且有的部门不顾职业道德规范,以不适当的方式推荐施工单位,这很难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平性,对净化建筑市场起了很不好的作用。在这样的条件下,招标投标时间拉长,支出的费用随之增加,部分施工单位对招标投标的积极性不高。

(四)招标标底不准,隐性市场舞弊现象严重

按照招标投标程序要求,招标标底规定由具备编标资格的单位和具有工程概预算编审资格的人员编写。当前,具备这种资格的单位大多为一些中介机构或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而其编标水平在不同的部门和人员之间差距甚大,以至投标单位在反标时无所适从,投标报价准确性强的单位难于中标使用权招标反标工作失去了公允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目前部分地区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明文规定,如果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都远远偏听偏信离招标的标底价(例如有的地区规定偏离幅度大于+/-5%),则开标时,以投标者的投标报价平均值作为评标依据,原标底无效。在这机关报规定下,投标者在投标前即进行秘密磋商,抬高报价,蓄意废除标底,而后,所有投标者共享中标者以这种方式赚取的不合理利润。这是典型的市场舞弊行为。尽管这种现象还不甚普遍,但后果严重,藏着较大的危机。它明显地违背了招标投标的基本准则。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我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任何寻求通过某一部门或制定单一措施解决问题的做法都是难以奏效的。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相互协作,各项改革措施配套出台,既要注意各项改革政策的连贯性和完整性,又要注意彼此内容上的衔接性和宽严度。同时,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手段,结合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从根本上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就此,笔者建议:

(一)将竞争机制引入建筑市场,改革招标投标的报价方式

改革招标投标报价方式的目的,就是转换阻碍市场价格形成的机制,形成合理的价格体系。为此,应首先转变思想观念,牢牢树立建筑产品是商品这一观念;其次,改革传统的计划定价模式,使之向市场定价模式转变,改定额的“量”“价”统一为“量”“价”分离,待时机成熟时完全取消国家对“量”的控制,定价因素中的量、价、费全部开放,完全由企业通过市场竞争自行确定;另外,还应强化宏观调控,注意建筑业和建筑市场各方面的不平衡性,完善配套措施,使招标投标机制向国际惯例接轨,真正建立“竞争;平衡;打破平衡;竞争”的良性循环的市场模式。

(二)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管理,使它们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与其资质相符

面对建筑市场上参差不齐、良莠不一的建筑企业,有关部门应实行规范管理,严格资质确认和审核制度,通过定期检查,取消技术水平低下的施工单位进入建筑市场参与招标投标的资格,以此保证招标投标工作的科学合理性;严格限制建设项目的转包,以保证工程质量如期得以实现;另外,施工企业也应顺应市场发展的要求,注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

(三)加强宏观管理,净化建筑市场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把建立健全招标投标责任制作为提高建筑产品质量的一项具体措施来抓,意识到它一国民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在宏观方面制定相应的方针政策;在微观方面逐步健全规章制度,充实、改善对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其次招标项目的资金应提前落实,并按计划要求及时到位,以减少由此而引起的招标投标中无序压价现象的存在和发生;另外,各级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维护招标投标工作的正常秩序,以国家利益为重,杜绝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行为。为此,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审计,坚决制止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在此基础上,国家应尽快出台切实可行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招标投标各方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的相互关系、利益和职责,从而使受建筑市场规律支配的各种经济主体的行为逐步规范化,为今后建立国家调控市场的新机制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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