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并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促进项目及时交付生产,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预)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成果,检验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工程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明确了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条件和程序。
全矿新建、改扩建、更新改造、零星项目等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分交工验收、(预)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建设规模较大、子项较多的项目,子项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可依据合同进行子项工程竣工验收,并同时办理资产预转固。
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工艺技术复杂的重点工程、工艺环节较多的改扩建工程项目,试生产前应先组织竣工预验收。
第五条、未组织工程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已经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项目竣工(预)验收按以下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矿工程管理部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使用等单位进行交工验收;
(二)政府核准、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公司组织项目竣工(预)验收;
(三)公司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XX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按以下原则分级组织竣工(预)验收:
1、尾矿坝工程、炸药库工程及其它特殊工程项目,由公司组织项目竣工(预)验收;
2、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公司组织项目竣工(预)验收;其它项目原则上由矿工程管理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及时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四)厂控零星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