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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建筑的基本概况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9-09-04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建筑用能需求快速增长。而我国太阳能、浅层地能资源丰富,适宜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合理满足建筑用能需求,是减少能源消耗、优化用能结构的重要手段,而各级财政在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中应更加有所作为。

1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建筑的基本情况

1.1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据估算,我国陆地表面每年接受的太阳辐射能约为50×1018kJ,全国各地太阳年辐射总量达335~837kJ/cm2•a,中值为586kJ/cm2•a,太阳能资源十分丰富。并且,年日照时数大于2000h、辐射总量高于586kJ/cm2•a的一、二、三类地区占全国总面积的2/3以上,具有利用太阳能的良好条件。另外,我国地热能开发利用潜力巨大。据估算,全国287个地级以上城市每年浅层地能资源量相当于95亿吨标准煤,在现有技术经济条件下,每年可利用的热量相当于3.5亿吨标准煤,如有效开发利用,每年可减排二氧化碳5亿吨。

1.2我国建筑用能需求增长迅速目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每年新增建筑面积约20亿m2。同时,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建筑的热舒适度要求越来越高,采暖和空调的使用更加普遍,建筑能耗增长迅速。据统计,1996~2008年,我国的建筑商品总能耗从2.59亿吨标准煤增长到6.55亿吨标准煤(不含生物质能),增加了1.5倍。建筑节能形势越来越严峻,已经成为我国节能减排的重点。

1.3我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生活用能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财政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继实施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示范、城市示范及农村地区县级示范,有效推动了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规模化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截至2010年底,我国光热建筑应用面积超过15亿m2、浅层地能建筑应用面积超过2亿m2,太阳能、浅层地能成为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热水、采暖制冷等生活用能的重要模式,显著改善了建筑的节能性能和居住品质。

2财政在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中的功能与作用

从国内外经验来看,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离不开政策引导。由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在发展初期具有高投资性、高技术性及投资回报周期长的特点,更需要政策的扶持。为此,中央财政不断完善政策,加大投入,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

2.1从项目示范到城市示范,发挥财政制度建设功能根据市场发育程度,中央财政不断调整政策,从项目示范到以市县为单位整体推广,建立了有效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机制。首先,针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初期面临技术集成度差、标准制定滞后、初始投入高和市场普及程度低等问题,2006年,中央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组织实施项目示范推广,至2008年,共支持实施了四批371项示范项目,有效发挥了窗口示范作用,激发了市场需求。

为进一步放大政策效应,2009年,财政改进支持方式,由“项目示范”转向“城市示范”、“农村推广”,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及农村地区县级示范,实现由点到面的转变,充分发挥示范整体效应。同时,中央财政在制度建设上突出约束性和指导性,制度体系不断完善。资金使用上,在专款专用的约束性条件下,鼓励地方创新资金运作方式,综合采用财政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资本金注入、设立种子基金等方式,放大资金使用效益;任务目标上,对工作进度进行约束,尽快发挥示范作用,同时鼓励在确保完成已批复任务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推广应用。

2.2不断加大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财力保障功能为有效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中央财政设立了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预算安排,不断加大支持力度。2006年安排资金1亿元,支持启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示范;2007年、2008年安排资金12亿元,进一步扩大示范规模;2009年创新支持方式,安排资金15亿元,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推广。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为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同时,有效调动了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据统计,2010年我国光热、地源热泵等节能环保产业市场规模超过750亿元,建筑行业成为可再生能源应用增长最快、效果较为突出的行业之一。

2.3地方积极出台支持政策,发挥财政政策导向功能在财政政策引导下,地方积极出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支持政策,特别是一些强制性推广政策的出台,为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大规模应用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截至目前,北京、河北、上海、江苏、浙江、深圳、湖北、山东、河南、海南等20多个省市,均制定了“太阳能光热与建筑结合”规划,并强制要求12层以下建筑强制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如深圳市规定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以下住宅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浙江省要求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利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等。

3存在问题及其分析

目前,可再生能源在整个建筑用能中的比重依然较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在产业发展、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开发应用领域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

3.1产业技术支撑不够我国的太阳能产业和热泵产业缺乏核心技术,普遍存在“大而不强”的问题。太阳能光热产业方面,我国拥有全球最大的太阳能热水器生产能力,但产业集中度较低,前二十强企业集中度约45%,企业规模普遍较小,竞争力不强;太阳能光伏产业方面,由于太阳能光伏生产与国内需求之间存在比较大的差距,加之整个产业缺乏核心技术,导致太阳能光伏产业对外依存度过高;热泵产业方面,目前国内大部分厂家通过代理国外产品或者主要以国外的原配件来进行产品组装,企业的研发和自主创新能力薄弱,缺乏核心机组的生产能力,包括压缩机等大量依靠进口,国产产品市场占有率非常低。

3.2技术标准规范不够完善目前,若干有关太阳能光伏电池等产品的国家标准已发布实施,但是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技术方面,特别是光伏与建筑结合的标准以及并网建筑光伏的相关技术标准仍比较欠缺。此外,国内现有的3个光伏产品性能的检测机构,尚未获得国家认监委的授权。此外,我国还未开展国际通用的对于光伏建筑应用系统的认证工作,没有国家级光伏产品检测机构,标准体系不够完善和未进行产品和建筑应用系统认证,不利于规范国内的市场、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光伏产业发展。对地源热泵行业来说,标准规范出台相对缓慢,从事热泵工程的生产、设计、安装与施工队伍良莠不齐,技术应用水平低,一些工程应用中出现了资源浪费现象。

3.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开发广度和深度不足一方面,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主要还是以“点”的形式集中在城市,在广大城镇及农村的推广力度远远不够。据统计,当前国家支持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大部分分布在城市中。而根据清华大学2006年和2007年暑期组织实施的大规模的中国农村能源环境综合调研活动所得的数据,北京、天津、山西、新疆等地农村商品能源的比例均已超过了90%,调研数据说明,有必要在广大农村地区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提高可再生能源在整个农村生活用能中的比重。

另一方面,开发应用技术路线单一,大部分为简单应用。如太阳能热利用主要局限于提供生活热水,而被动式太阳能房、太阳能采暖制冷等深度利用非常有限;浅层地能有待于向海水源、污水源等多元化、复合型方向发展;应用前景广阔的城市生活垃圾、城市沼气、风光互补等技术刚刚起步。

3.4与建筑同步设计、施工的能力、水平有待提升《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规定,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应纳入建筑工程设计,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与建筑工程同时投人使用。但在工程实际应用中,大部分建筑设计院和房地产开发商对建筑一体化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关注较少,部分太阳能热水器生产厂家对建筑一体化的认识停留在概念上,没有投入实质性的努力,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结合的适用性和系统性设计能力亟待提高。

另外,对太阳能光伏建筑应用,最理想的是集成设计、集成制造、集成安装,这要求在建筑设计之初就要考虑光伏与建筑的结合,要考虑光伏组件的力学性能、建筑的美学要求、建筑结构与光伏组件电学性能的配合等。而目前,我国建筑光伏集成设计能力较弱、经验积累较少,约80%采用支架式安装形式,没有在设计阶段就把光伏系统考虑进去,有待加速开发标准化设计,提高光伏建筑一体化设计能力。

4对进一步完善政策的建议

为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提高可再生能源使用效率,应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在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标准完善上加大支持力度,同时创新推广办法,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推广应用的长效机制。

4.1支持技术进步,引导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一是把培育市场与引导产业发展更好地结合起来。在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化示范的同时,发挥政府政策引导作用,实施设备提供商备案制度,从而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加强市场监管,实现对企业的择优扶强。鼓励优势企业做强做大,提高产业集中度,为大规模推广应用新能源提供有力的产业支撑。

具体操作上,可以在示范城市中强制划定一定比例的示范面积,规定这些项目必须选用备案目录中设备提供商的设备,而其他的示范项目可由项目业主自主选择设备提供商,这样既可以对大型企业进行扶持,又留有小企业生存的空间。二是加大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投入。中央财政安排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重大共性关键技术、产品、设备的研发及产业化,中央财政按研发及产业化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对相关企业及科研单位等予以补助。同时,实行消费补助,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创造市场需求。

4.2加快制定相关规程规范,完善技术标准指导体系建立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是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应加快编写和制定太阳能光热、光电、地源热泵等方面的设计规程、技术规范等。地方要在抓好国家标准贯彻和执行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太阳能、浅层地能在建筑领域应用的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以及工法、图集。相关企业也应制定本单位产品在建筑领域应用的企业标准,提高应用水平,从而建立起从国家、地方到企业,从设计、施工到后期运行维护的技术标准指导体系。同时,国内技术标准应尽量与国际接轨。

4.3完善推广办法,促进多元化、深层次应用可再生能源一是实施区域性推广。把“城市示范”政策进一步调整为“区域推广”,在资源丰富、用能增长较快、地方积极性高的地区实行重点支持、重点指导,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并注重加大在广大农村地区的推广力度,资金、技术向农村适当倾斜。二是实施强制性推广。参照深圳、山东等省市的做法,积极鼓励地方根据本地资源环境条件,出台强制推广的政策法规。另外,在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广泛推广可再生能源,发挥保障性住房的示范引导作用。三是实施多元化推广。根据技术进步,及时调整财政支持政策,鼓励光热、光电、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在建筑领域多层次、复合型开发应用,加快发展被动式太阳能房、太阳能供热制冷、污水源水源热泵等,充分挖掘潜力,拓展应用的广度和深度。

4.4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进一步完善激励政策,加强行业监管,强化行业自律,营造有利于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中,应积极培育能源管理公司等新型市场主体,把是否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制,作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县遴选的一个因素予以考虑,调动地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制的积极性。同时,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运营的项目,可依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规定,依法享受财政资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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