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目的是督促生产经营部门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各项规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落实主体责任,纠正违法行为,排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每次监督检查时,地点、内容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五、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业或者停业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责令暂时停业或停止使用和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监督检查人员应事先向分管领导汇报,经同意后实施。六、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列入公司年度考核内容。七、本管理制度与国家相关法规如有不一致之处,以国家相关法规为准,并及时进行修订。八、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