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要暂时停止施工的问题
1、建设单位未经设计单位允许对工程设计文件擅自进行变更。
2、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进场复试报告结论不合格,但责任主体未采取任何措施,仍将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中。
3、专业工程分包队伍资质不满足要求。
4、工程实体质量中存在影响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重大质量隐患。
二、需要责令整改的问题
(一)工程开工前
1、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未及时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图纸会审、设计交底;
(2)建设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
(3)由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未加盖图纸审查专用章;
(4)建设单位未及时委托检测机构,未签订检测合同;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勘察、设计单位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图纸签章不齐全。
3、施工单位
(1)工程项目部质保体系人员配备不齐全;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证不齐全;
(3)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内容不齐全、针对性不强、套用其他工程内容与本工程实际不符,审批签字、签章不符合要求;
(4)施工现场常用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没有配置或配置不齐全;
(5)施工现场相关(或计量)器具未进行计量检定;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4、监理单位
(1)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齐全、上岗证不齐全;
(2)总监、总监代表未取得授权书;
(3)监理规划、实施细则内容不全、针对性不强、套用其他工程内容与工程实际不符,编制人、审批人签字、签章不符合要求;
(4)见证取样人员未取得授权书、见证取样人员上岗资格不符合要求;
(5)对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把关不严;
(6)旁站方案内容不齐全、不具体;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施工过程中
1、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已与设计单位进行口头协商,对工程实体进行局部变更,但未及时履行书面变更手续;
(2)原设计文件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重大修改变动,建设单位未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图纸审查机构审查;
(3)建设单位现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特别是项目负责人变更,无变更手续;
(4)建设单位未能及时组织各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2、勘察、设计单位
(1)设计变更文件签字、签章不齐全;
(2)参加地基验槽人员非本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人员或不是相应专业人员,当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验槽时,又无委托手续;
(3)参加工程基础、主体分部验收的人员非本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当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验收时,又无委托手续;
(4)不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及处理。
3、施工单位
(1)项目经理经常不在施工现场;项目部人员变更手续不齐全;
(2)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及到位情况不符合要求;
(3)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内容不齐全、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工程施工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不符;
(4)未进行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技术交底和工程预检,或技术交底内容针对性不强;
(5)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没有质量证明文件,复印件未注明原件存放处;
(6)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未按规定批次、批量进行进场复试或未及时取回试验报告;
(7)施工过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未进行见证检验;见证检验的比例、种类不符合要求;样品的封存、标识不符合要求;
(8)混凝土试块、砌筑砂浆试块留置组数不符合要求,标养试块、同条件养护试块的养护条件不符合要求,试块汇总、强度统计评定不及时;
(9)施工现场钢筋焊接、机械连接、钢结构焊接、螺栓连接、基桩检测、回填土检验、路基压实度试验等试验批量不满足要求;
(10)施工放线记录、隐蔽验收记录、验槽记录、钎探记录、人工地基施工记录、混凝土浇筑记录、坍落度检测记录、桩基施工记录、沥青摊铺测温记录等施工记录不及时,数据不真实、内容不完整、结论不明确;
(11)管道打压、电阻测试、通风空调、电梯、建筑智能调试记录内容不齐全;
(12)屋面淋水、地下室防水效果、门窗及幕墙三性试验、室内环检、设备试运行等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没有检验记录或内容不齐全;
(13)市政工程功能检测资料内容不齐全;
(14)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验收规范规定;
(15)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报验资料不及时、内容不完整;
(16)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不及时,监理单位提出的整改通知回复不及时;(17)施工日志记录内容不全面、不具体;
(18)施工现场计量器具没有检定证。
4、监理单位
(1)监理人员变更手续不及时;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经常不在施工现场;(2)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不及时;
(3)对分包单位的资质、施工人员上岗证、审查不及时;
(4)未建立见证取样台帐,见证取样制度落实不到位;
(5)旁站记录控制点与旁站方案内容不符,旁站记录内容不能全面反映施工情况;
(6)监理例会不按规定时间召开,监理月报不按规定时间出具;
(7)当工程实体存在质量隐患时,监理人员不按要求下发监理通知、工程质量整改通知或监理通知、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下发后不及时落实问题整改结果;
(8)不及时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人员到位情况不符合要求;
(9)监理日志记录内容不全面、不具体。
5、检测单位
(1)检测报告签字、签章不符合要求;
(2)出具的检测报告内容不齐全;
(3)不合格的检测报告不及时上报。
(三)工程完工后
1、建设单位
(1)工程竣工后,未组织各方责任主体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擅自将工程投入使用;
(2)未及时组织室内环境检测单位、电梯检测单位对室内环境、电梯安装质量进行检测。
2、勘察、设计单位
(1)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人员为非本工程设计人员或参加验收人员不全;
(2)工程完工后不及时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施工单位
(1)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
(2)不及时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并履行保修义务;
(3)工程竣工验收前检查不到位造成工程竣工验收中出现质量问题。
4、监理单位
(1)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
(2)工程竣工质量评估报告未签审,内容不完整。
三、需行政处罚的问题
1、建设单位
(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
(2)采取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
(3)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
(4)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5)将工程检测任务委托给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6)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7)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8)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9)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10)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
(11)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12)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
(13)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弄虚作假送检试样;
(14)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15)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
2、勘察、设计单位
(1)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2)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
(3)勘察设计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
(4)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
(5)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3、施工单位
(1)未取得资质证承揽工程,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上岗,情节严重;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4)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5)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
4、监理单位
(1)未取得资质证承揽工程,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
(2)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3)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4)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5、检测单位
(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
(3)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
(4)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
(5)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
(6)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7)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
(8)转包检测业务;
(9)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