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施工许可证。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查工程施工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履行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情况。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并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由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评估,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和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勘察单位对勘察、施工过程中地基处理情况进行检查,提出质量检查报告并经项目勘察及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提出质量检查报告并经设计负责人及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6)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7)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8)市政基础设计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