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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的审查

发布时间:2018-08-13

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在建设单位或委托咨询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部门审查,必要时,应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社会审计机构组织的外部审查。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必须报该建设项目的批准机关审查,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财政部审查。

竣工决算的审查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审查竣工决算的文字说明是否实事求是,有无掩盖问题的情况。

(2)审查工程建设的设计概算、年度建设计划执行情况;是否有超计划的工程和无计划的楼堂馆所工程;设计变更有无设计部门通知;工程增减有无业主与施工企业的双方签证。

(3)审查各项支出是否符合规章制度,有无乱挤乱摊以及扩大开支范围和铺张浪费等问题。

(4)审查报废工程损失、非常损失等项目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

(5)审查工程建设历年财务收支是否与开户银行账户收支额相符。

(6)审查工程建设拨款、借贷款,交付使用财产应核销造价、转出造价,应核销其他支出等项的金额是否与历年财务决算中有关项目的合计数额相符。

(7)应收、应付的每笔款项是否全部结清。

(8)工程建设应摊销的费用是否已全部摊销。

(9)应退余料是否已清退。

(10)审查工程建设有无结余资金和剩余物资,数额是否真实,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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