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优良工地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高我市装饰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意识,促进工地安全与文明施工的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维护我市良好的市容市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奖活动按照“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社会监督”及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由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检查评审工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JGJ 59-2011)、《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2004修正)、《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评定标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的《深圳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实体标准化指南图集》,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第二章评审机构
第四条 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下设的质量技术环保部为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优良工地评选评奖活动评审组织机构。
一、协会质量技术环保部牵头组织行业专家组成评审会评审
二、专家评审组职责:
(一)根据评审方案检查施工现场及对申报资料进行复核评分;
(二)择优筛选“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优良工地”入围名单,报协会审定。
第五条 质量技术环保部主要职责:
一、受理并审查“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优良工地”申报材料;
二、编制评审方案;
三、安排检查计划;
四、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优良工地”评审小组,做好现场检查服务工作。
五、召开评审专家全体会议,审定 “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优良工地”。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 广东省范围为主的在建建筑装饰工程。其中公共装饰类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建筑幕墙类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平米以上。
第七条 所申报的项目已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优良等级,且未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伤亡事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
二、申报工程曾发生一般(或以上)安全事故(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事故公告为准)。
三、曾经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工程(在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方面);
四、恶意拖欠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 企业应在项目装饰施工开工、进行时申报。
第十条 申报的企业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分包合同登记的施工单位为准,并且为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
一、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优良工地申报表
二、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安全三类人员证书:企业负责人A证,企业项目负责人B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
四、项目合同复印件
以上二至四项资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章评审程序和入围标准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施工单位根据项目的进度申报,已竣工项目不予受理;
二、协会将组织专家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
三、专家组提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优良工地”入围名单,上网公示、表彰后发放“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优良工地”奖牌。
第十三条 入围标准:
“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优良工地”奖入围标准:安全评分在85分以上,文明施工评分在85分以上。
第五章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奖的企业,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将发文表彰并在《深圳装饰》杂志、深装新网通报,同时对获奖的企业分别授予奖牌及证书。
第六章评审纪律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停工待评,不得宴请和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申报参评资格。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申报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在评审结果公布前不得外传递有关评审信息。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参加评审工作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 对于已经获得“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优良工地”称号的项目,协会将组织专家不定期进行抽查,若发现该工地在获奖后的施工期间(动态管理),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达不到“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优良工地”标准或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伤亡事故,将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