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结算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对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的全面工程结算。
一、竣工结算的程序
1.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
2.发包人进行结算审核
3.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
1)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2)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3)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竣工结算的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一2013;
(2)工程合同;
(3)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4)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投标文件;
(7)其他依据。
三、竣工结算的编制
1.竣工结算的编制方法
2.竣工结算的编制内容
3.竣工结算的计算方法
四、竣工结算的审查
除非已有约定,竣工结算应采用全面审查的方法,严禁采用抽样审查、重点审查、分析对比审查和经验审查的方法,避免审查疏漏现象发生。
五、竣工结算款支付
1.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
2.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3.支付竣工结算款
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发包人未按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